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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例来讲:
比如对外销售,取得收入100万元,则是发包公司确认100万元收入;成本税费支出60万元,则是发包公司确认60万成本税费支出。然后发包公司留下10万元,给承包公司30万(注意:事实上,这不是“承包方按月支付承包费给发包方,经营所得全部归承包方”,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劳务费,剩余的归自己所有”)。这时候,承包公司相当于给发包公司提供劳务,收取30万元劳务收入,据此给发包公司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以发包方名义经营”出发,明确相应会计主体(这一点是最重要的)。
麻烦补充一下,回收时还支付款项吗?
上述情形,显然这些活动并非您公司来组织,而是下游公司以此为名,要求销售折让。这种情况,应当由您公司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不是经销商给您开票——经销商并未给您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同时,下游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计入存货成本。
打个比方:100万元,买了100吨货物,入库验收99吨(假设此损耗率属于行业正常标准),则会计入账99吨、100万元即可。
而且上面图片中,那个5万元也没有从80万里减掉啊。
所谓“滞纳金”,还是“房租”。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所谓“滞纳金”,应当按照“房租(可以备注“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发票,纳入相关税费(包含且不限于房产税)计算基础(依据)。
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如果没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而已经按照月度工资申报,则无法如上反悔。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最迟可以在汇缴之时,不会逾期。而比如去年12月发了一笔奖金,当时并入月度工资,现在想要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反悔,但问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期也是截止1月15日(节假日依法顺延),汇缴时已经逾期了。所以说,汇缴无法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咱们直接用数据来讲吧:比如设备100万,上年一次税前扣除了;但是上年只提了20万折旧,这样上年就要纳税调减80万。假设今年又提了20万折旧,这个20万当然要调增,因为税法上已经提完了。然后报废掉,这就会计上又确认了60万的损失,这个60万还要调增。
总之,就是累计税法上扣除的金额,与会计上确认的折旧和损失是一样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研发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填写6%税率相应栏次即可。
1.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会涉及两个主体,一是税务机关依法公布的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总局授权地方省一级地方政府制定税收优惠,市级政府一般是没有税收减免的权利。二是,地方财政给予的税收返还,但是近年来,中央政府已经明令禁止这种做法。目前部分地区财政的税收返还即使有,也是暗箱操作,不是合规做法。
2. 对于企业在大连湾里综合保税区、大连大窑湾综合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享受保税、入区退税、区内加工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这种优惠只能是保税区内企业享受,如果是外贸业务公司,这类优惠会适合。
3.对于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优惠,瓦房店和庄河有此类政策,瓦房店优惠比例略高,但是按季度返还。庄河是按月返还。大连市其他地区财政返还,可以电话咨询各区、县招商局咨询比较。
4.如果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二费优惠,但这类优惠是全国性的。根据总局2022年10号公告: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毫无疑问,这是关联企业,需要依法申报。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出口德国,在入关时,需要按德国法律规定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为:duty=(货物价值+头程运费)*关税税率,VAT=(货物价值+头程运费+关税+本地运费)*19%,最终的税金就是二者之和。关税税率查询网址:http://auskunft.ezt-online.de/ezto/Welcome.do。
出口到德国子公司再转售到客户那里,可能税费会低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关会关注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会核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同理,其他业务成本核算与取得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
因此,上述劳务发票所载“劳务”,若因取得主营(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必要支出,自可作为主营(其他)业务成本;否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