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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不是个新政策,或者说,从来执行口径是一样的。
二、关于您说的“设备”,您没说是什么具体“设备”,我举例为您分析吧:
(一)比如房屋里一台电脑(这属于电子设备),这个从来都不会作为房屋组成部分。这属于“动产租赁”,适用税率13%;当然,这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
(二)比如大楼里的电梯、中央空调,显然,此二者离开房屋、建筑物没有意义,这些从来都是作为房屋组成部分。这属于“动产租赁”,适用税率9%;当然,这也在房产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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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让产品顾问与您联系。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如果你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APP开票,这样开的发票是没问题的,取得以后再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一下为妥!
如果你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APP开票,这样开的发票是没问题的,取得以后再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一下为妥!
所谓“计提”,即“借:损益类科目 贷:应付类科目”,所谓“缴纳”,即“借:应付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如果您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则属于计提、缴纳已经全部包含了。
为了更加让您清楚整个流程,我再加上社保单位部分,比如也是337.11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根据员工岗位而定)5669.1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332
——社保(单位部分)337.11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332
贷:银行存款 4984.9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96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337.11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337.11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337.11
贷:银行存款 674.22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96
贷:银行存款 9.96
我们打个比方,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钢材,合同约定100万元(假设只是约定100万元钱,没说是否含税)。那么,到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这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开具100万元发票,这是甲公司的义务。甲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即可,当然不能另外再向乙公司收钱(乙公司肯定也不会给)。
显然,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就是按照100万元结算。至于谁来纳税,依照税法即可。也就是说,100万元这时就是含税金额。
注:甲公司这时不能以开票作为条件,另外向乙公司收钱(这是法定义务)。双方议价之时,甲公司可以考虑税负因素,提高价格(只是提高“价格”);但价格若已经约定完成(即使甲公司自己没有想到),就不能另外找理由加价了(税收只是一个理由,与找其他理由一样)。
事实上,也就是有些公司之间大额交易会有这种所谓“争议”。打个比方:您到商场买件衣服,说好了1000元,想必双方不会谈税的事情;商场也不会另外收税点,肯定只是1000元结算。正规商场,您要发票,他也会给开,不会因此另外收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适用范围是“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此,“财税[2014]116号”文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提问不完整,麻烦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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