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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新的收入准则和租赁准则,由于准则履约义务完毕和纳税义务时间上存在差异,会造成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包括促销、积分或者重大承诺、退货等都会使得会计上确认收入和税务上确认收入存在差异。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法规,似乎并未对于形式要件有明确要求,只是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关于合法票据,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差额扣除”凭证的要求: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应当问题不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双方,由双方主动申报纳税,不是你公司,不需要计入你公司营业外支出。
如果不执行会计准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就按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挂长期应付款,每年支付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就可以!
股东退出时的处理和未来把加油站外包经营,退出就是股权转让,就需要按转让时的净资产计算转让价款,如果有购入地块,需要进行评估,计算整体净资产,乘以转让比例计算公允价值,从而计算员原股东个税!虽然没有办到公司名下,但已经摘牌就是手续问题了,所以净资产价值基本是确定的!
就此业务本身来讲,直接涉及印花税(资金账簿)。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贷:实收资本
这样实收资本科目增加,从而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若在“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其他应税业务,自当依照税法另当别论。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256
发票开具,与“手续”没有直接关系,关键是业务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理论上应以营业执照为准。不过,如您所述,时间差距不大,属于正常程序耗时,不会有实质影响的。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所以关键看是否修改已贴花的凭证。如果没有修改合同,不补也不退!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理论上来讲,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它是针对签订合同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需要交税。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不退税。
所以你说的情况原合同缴纳印花税不退,新的租赁合同还要纳税
3.原合同和续约合同都需要交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你购入产品的目的和用途是干嘛呢,如果是作为最终产品的材料就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只有这几方面,你看看能否归属于其中之一,可以的话就可以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蜚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水(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水、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水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