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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个人理解如果确定是参加了某个会议,需要留存会议相关证据资料,比如邀请函,会议议程、图片等资料,那么所有发生的住宿费、车票、会议费发票都可以计入会议费这个科目,差旅费一般是指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差旅支出。
2、出差参加培训,相关的住宿费、车票、培训费发票,都是进了培训费是正确的,只要确实是参加的培训,相关的支出都可以计入培训费支出科目,这个和上边说的和会议费是一样的道理。
出售的是软件产品的话是按13%计算增值税并开票的,也就是你的软件的所有权依然是你本公司的,这个软件可以安装给不同的客户,不同客户都是可以使用这个软件的,就应该判断是销售了软件产品,是13%的货物税率的。
现金流量表体现的时企业现金和银行存款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栏目应当填报企业7月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现金,不论与之相对应的收入是在6月实现的,还是7月实现的。
一、是否给予报销,公司可以自行决定。
二、税前扣除方面,则需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费用确实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实际发生的、与本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取得本公司抬头的发票及相关资料,方可在本公司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虽然您称之为“公交票”,但既然“无发票章,无税务总局监制章”,则应当并非上述文件中所列“客运发票”,因而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单看现金流确实会引起税务局的怀疑,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不是以是否支付到对方账户为准,如果该业务符合税收协定的条件,仅仅是因为当下支付时间的客观显示原因,无法支付到对方账户,建议可以保留双方间的业务交易资料(如合同、邮件等书面资料),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资料,要支付到第三方账户的书面资料(最好是俄罗斯的个人可以出具一个收款的委托协议)。
而至于银行方面,需要具体咨询银行。因为你是用俄罗斯个人的名义代扣代缴的税金,但实际支付又支付到了第三方的账户,要问下支付银行是否接受该行为以及是否需要额外的资料。
另外,准备了上述该资料,也不能保证是完全无风险的,具体要看当地税务局对于政策的理解,建议可以综合评估下风险和收益、以及当地税务的态度后再做决定。
可以。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通常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包含在内。
如上所述,既然因“疫情原因采购”,作为“劳动保护费”是可以的。
要具体看总投资额的定义是什么,如果指的是外资企业的股东的投资,则可以把实收资本放进来。如果是指外资企业对外的投资,则实收资本是不包括的,长投可以包括在内。而贷款要看性质,如果可以企业带来长期客观的现金流,则算投资,如果只是偶尔性的贷款,一般不算投资,只能算企业的财务收益。
不能。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您好,已跟您电话沟通解答。
抵账房过户到贵司名下时,贵司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如果债务方无力承担房屋转让相关的税费,则贵司还需要债务方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贵司取得房产后对外转让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8号)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就一般情形而言,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之前不行。但有的地方提前试点这个政策了,所以叫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对于本题来进,没有“进项转出”的事情。但是,如果您单位是一般情形,则上述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得抵扣,现在简易计税是正确的。如果您单位恰恰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即购入上述固定资产时已经抵扣了,则此时不应简易计税,而应一般计税(13%)。那么,这时候要做的,不是“进项转出”,而是按照13%税率来做销项税额。
您需要明确一下,你们取得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是什么原因取得的,如果确实是对方提供培训服务,那开具发票的税收编码选择就是不正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