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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约(协议)与税法不一,原本无效。显然,转让方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别人愿意出钱,税务机关自然不管;但如果没人出钱,税务机关会向法定纳税义务人追缴。)
二、如您所述,除非偷税(您的情形不是)等,否则税款追征期最长五年。如上所述,“转让日期2016.6.1”,则此时已经超过追征期,因此不用缴纳这个税款了。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其实这和工业生产是一样的。
比如:购进母牛(机器)花了10万元。母牛(机器)折旧1万元,喂养母牛(投入原材料)2万元,产下小牛(产品),那就是3万元啊。
您只是把固定资产换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把生产成本换成农业生产成本,把库存商品换成农产品即可,就是叫法不同,核算原理一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目前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重由70%降至60%。具体是否满足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要求,可以按照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对照查询。
饮用水工程和园林绿化都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单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城市道路施工也属于鼓励类产业。
您好,不太清楚您具体想要问什么,请补充下问题,谢谢。
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开票人位置必须写开票人的名字还是写管理员三个字,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开票人修改开票的人员设置,但如果收到写管理员三个字的发票也不能算是不合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只要是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在有效年度,税务机关不会要求销毁,问题提到的情形,是否是贵司与冠名单位有约定?如果不销毁以前的票,继续用,新的冠名企业不是吃亏了?
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没有货物流不见得一定构成虚开,比如从上游采购货物,由上游直接运送给下游,就可能在你公司与上游、下游之间都不存在货物流,但如果业务是真实的,就不是虚开。
查账征收主要是从所得税角度来讲的,和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无关。
如果是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或者个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从税务的角度,风险点主要就是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和申报带来的风险。
要求纳税人必须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也就是要保证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包含确认收入的金额、时点等。对于成本费用列支需要取得合规票据才能扣除。另外还需要按照申报期限及时准确纳税。
关于这个政策,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湖北免税,其他地区1%;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统一1%了。至于是否延续,目前尚未明确,建议关注一下。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
从事研发的员工,相关数据也填写入此表。(当然,此表应当据实填写;加计扣除另填他表。)三项费用以“实际工资薪金总额”(包括研发员工)作为基数。
是的,已经延长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