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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您公司理应要求“散户”依法为您公司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您需要向老板或者领导汇报,告诉他们,没有发票不能抵税(法定特殊情形除外)。
二、如果老板或者领导不同意报销,那就告诉员工老板或者领导的意见;如果老板或者领导同意报销,那就如实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增。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是不是说B从A1母公司A那里将A公司所持有的A1公司股权,全部收购,且支付的对价全部为现金?
如是,则该业务只是一个股权转让行为,由于B公司支付的对价,全部为现金,所以,不满足59号文特殊重组的要求,不适用特殊重组,转让方A公司应当按转让价120减去该股权计税基础计入A公司转让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直接应收应付互抵肯定不合适,因为是对俩个主体的往来,建议可以签订一个三方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明确对一方债权转给债务一方,然后对差额进行结算,这样做证明资料去互抵,我理解是可行的!
合并报表,本身不涉及递延所得税。
一、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应当各自依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报表,只是针对“报表”,但企业所得税属于外部事项,不涉及所谓“合并”问题。
我理解,租赁主体发生了变化,如果只是原主体补充协议不需要再交印花税,但你的情况是形成了新的出租与承租关系,应该再次计算印花税!
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你根据这个原则,判断一下给法人缴纳的保险是否与企业有关且合理,然后决定是否可以扣除!而且即使可以扣除,还要考虑是否能够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如果不能取得是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就可以凭个人抬头发票扣除,如果是应该取得公司抬头而没有取得,就不能扣了!
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首先,上述费用,通常来讲与办公没有直接关系,作为办公费不太恰当。
其次,福利费列举范围里,其实也没有这个项目。当然,给其报销,作为一项“福利”,也算是说得过去。既然如此,显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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