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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就是按实际发生业务进行纳税和开票,如果你确实实现了销售服务的行为,就应该按适用税率纳税开票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如果这个赔偿最终是由工伤保险支付,企业只是垫付,可以通过往来账户挂账。
服装不是末级编码,服装编码是1040201000000000000 ,如果细化的话应该按下级编码比如男衬衫编码为1040201080000000000 ,但如果开票选择服装编码,发票就是显示*服装*,这样大类是没问题得,星号后边其实可以写具体的衬衫、裤子等,但如果统一写成服装也可以,看你企业的要求了,建议开票时细化到末级编码。
1、我理解,如果只是设计中奖,你的中奖设计不会被该单位采用,那只是对方搞得一个营销活动,那么应该按偶然所得申报纳税;如果最终会采用你的设计,且无需再进行支付款项,那么奖金应该按劳务报酬对待。
2、需要看你的培训内容,如果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培训,需要开具有税率的发票,如果是属于增值税免税的培训项目,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首先需要确定公司是否属于企业集团,如果属于企业集团,可适用财税2016 36号文的统借统还政策,需要开具免税的利息发票,具体注意事项见36号文附件三第一项的第(十九)款,对利率设置,借款来源都有要求;如果不属于集团企业,则需要按照收取的利息收入开具6%的利息发票,如低于借入利率,有被重新核定的可能。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法人”概念。“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本身。很多人将“法定代表人”(这也是自然人)称为“法人”,则属于错误称呼。
那么,您所称“法人D”,乃是正确称呼下的比如“公司D”,还是错将哪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D”了?(不是不相信您,只是您前边已经提及A公司、B公司了。)
您是说“新签客户”就是“要求佣金之人”吗?
如果这样,则此非“佣金”,而是折让折扣。这在账务、税务并无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没有“收入”这个概念,而称为“销售额”。
二、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并非一个概念;二者并非一定完全相符。
比如:预收租金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但(预收时)并非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收账款)。
三、对于一般货物销售来讲,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般是相符的。
若未发货,不能“提前”开票。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增值税范畴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电费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来水、暖气适用9%增值税税率。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您好,这个总局正准备严厉打击,不可能列出来的,这些都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返还政策,需要问当地政府招商部门或者问相关的税务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