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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样就属于销售了,计算销项,进项就可以抵扣,而且如果是滞销过期,较低价格出售也是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理由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赠送来讲,如果捐赠方是单位或者个体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既然其视同销售纳税,那么就是可以开具出来发票作为你方税前扣除凭证的,但如果对方是自然人,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这样你方就无法取得发票,按照目前规定,可以查询到的只有原来的会计制度有过类似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从税法角度,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这样以后计提折旧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了,因为捐赠的价值实际已经并入所得纳过税了。
个人认为,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其实,会计分录是一样的;只是金额发生了变化而已,无非就是涨了工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整体分录。
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要求不同时期尚且可比,何况同一年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其实,感觉您的描述有些矛盾。
一、如果只是“代管”,则应将全部收入(注意,是收入,不是利润)与业主方结算;业主方另行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
二、既然提及“利润”,则大概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了。这样的话,则应将所谓“利润”视为向业主方支付租金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申报个税的,不管是以工资薪酬方式还是劳务报酬方式,即使达不到起征点,不需要纳税,也要进行申报的。个税代扣代缴是企业的业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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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首先界定一下实习生和公司的关系,如果是和其他员工一样,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上下班打卡,受公司制度约束,按月支付薪酬,这样说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如果只是完成某项任务,不用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由自己控制,提交劳动成果的,一般按劳务报酬看待。工资薪酬可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务性质需要代开发票公司才可税前扣除。
需要明确一下这个手续费的实质是什么,为什么还贷款还要支付手续费呢?如果是利息性质,虽然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是不能抵扣的。如果确实是手续费支出,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收到划转的股权记入资本公积,包含了两个印花税的应税行为,一个是股权转变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另外一个是资本公积的增加,需要按资金账簿计算缴纳印花税。所以,税审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