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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总之,这儿有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付给人家。而既然“支付一笔押金,等到租期结束后收回来”,通过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核算即可。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可以将该业务视为三方交易,印度公司从事了一项转口贸易行为,其对中国付款的行为属于转口贸易项下的付汇行为,不属于服务贸易,也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该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如果是邮寄,属于跨境的贸易,应该在海关处报关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在一定额度内,关税可以免征,增值税也有优惠。具体可以咨询下当地海关。
政策可以参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正如您这所述,收不回的是应收账款,而不是“税率差异”。简单来讲,他欠您的是“钱”,不是“税”(况且,他都已经16%抵扣了,那就是“太不知足”了)。您可依法追讨;若无法追回,只好确认债权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了。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很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打个比方:您这个房产占地1000平方米,当地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这个税额标准各地是不一样的),那就一年需要缴纳12000元土地使用税。当然,会分月或者分季来缴;如果分季,那就每季度交3000元。
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这方面的全国政策就是这些,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其实,没有那么复杂,法定纳税义务改变不了。如果属于房东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的税款,您公司出这个钱可以,那只是相当于租金又涨了,得用发票来入账。至于税款凭证,永远都是人家房东的。
我实在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把什么账调平?
一、打个比方:原先“房产原值(含地价)”2000万元,一共1000平。现在600平自用,400平出租。那么,自用部分就按照1200万计算;出租部分,则按照租金收入算。
二、因为是关联企业,这样打比方和您说吧:您租给别的不关联的企业收多少钱,现在就按照多少钱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