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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混合销售本身对是否分别核算并无要求。根据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此处给予混合销售的定义可以得知,混合销售并不要求分别核算销售服务与销售货物的金额。核心特点在于通过一项销售行为实现了两个性质的销售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此处在理解上,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如果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二是如果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也可选择一般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三是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的,那么按混合销售处理。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也被认为是对混合销售原有定义的突破。
3、个人认为,规定混合销售的目的在于避免纳税人人为划分销售货物与服务的金额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有反避税的意图。但是在实践中,将两种不同性质的销售内容捆绑征税仍然存在着可以规避的途径,即分别由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于是税制安排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对生产经营方式造成了扭曲,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种扭曲的纠正。
此属于股权转让,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企业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我们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会计处理上,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则若能证明确实属于分公司支出,自然可以入到分公司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法人税制。分公司原本就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企业所得税层面也就不存在入到分公司一说,应当一并纳入总公司计算。
三、增值税方面,若为总公司抬头发票,则不能用于分公司抵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既然已经拆下,则已不再构成固定资产,自然不能就此计提折旧。
二、如果确定其用途乃是“待售”,则应当作为存货(库存商品)核算。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且非“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皆属于免税收入。
实不相瞒,您查一下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的税法教材即知,关于您的这个问题,上述教材需要好多页才能讲完,此处显然无法一一列举。
建议您描述一下您的具体业务,然后为您进行确定。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012
增值税征收范围,乃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即使“视同销售”,则是指发生上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流转或者提供,只是无偿或者未收取货币资金而已。
如上所述,若只是“股东从企业借款超过1年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未发生上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流转或者提供,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清楚,请描述清楚以便解答。
可以,需要申请平台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时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定期将支付宝微信的款项转入企业银行账户。税款计算和直接银行收款没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