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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及依据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显然,如果欠缴税款发生于质押权之后,则不适用税款优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虽然不一定会认定为虚开,但可能会作为疑点要求核实。建议由上海WEWORK公司、成都WEWORK公司、成都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对于开具发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问题做出约定,说明合理性,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您好,2020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告,此次采购项目系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95万,预计采购时间为2020年12月。
2021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0CGSC055
二、项目名称: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
成交金额:¥1,680,000.00
目前,金税四期上线无具体实施时间,但相信不会太久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银行拨给商业银行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补贴与商业银行取得销售收入是否直接挂钩,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挂钩的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
由社保局拨给企业“职工稳岗就业补贴",主要是应对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给的补助,和企业收入不挂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依据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我理解你的辅助课程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的范围,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政策。
广东这边目前没有公开显示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装修,乃是自有房屋,还是租入房屋?
应当按照规定追溯调整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当然,这只是税法规定;账务处理,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成本核算方法。但是,税法要求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应当据实将标准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您好,1、A105000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报逻辑:会计未确认收入,税法视同销售,于是需要通过A105010表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完后,会计上以货物的成本作为支出金额,但是税法认定应当以销售额作为支出金额,于是产生了扣除类项目金额的税会差异,对这部分差异需要通过A105000表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调整。
2、在理解了A105000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报逻辑之后,我们就可以明确此栏目所填报的内容范围了,即只要是视同销售中在进行纳税调整后,支出项目仍然存在税会差异时,就需要通过该栏进行填报调整,因此,除了列举的“捐赠、广告”外,还包括国税函2008 828号文所列举的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形。
上述情形,并非“不得报销”之理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当然,只是说并非“不得报销”。至于能否报销,还要满足其他条件,比如追溯、真实、合法、合理、合规、相关等情形或者条件。
您好,1、混合销售本身对是否分别核算并无要求。根据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此处给予混合销售的定义可以得知,混合销售并不要求分别核算销售服务与销售货物的金额。核心特点在于通过一项销售行为实现了两个性质的销售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此处在理解上,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如果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二是如果按兼营分别核算,其安装服务也可选择一般计税,相应安装耗材等予以进项抵扣;三是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的,那么按混合销售处理。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也被认为是对混合销售原有定义的突破。
3、个人认为,规定混合销售的目的在于避免纳税人人为划分销售货物与服务的金额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有反避税的意图。但是在实践中,将两种不同性质的销售内容捆绑征税仍然存在着可以规避的途径,即分别由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于是税制安排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对生产经营方式造成了扭曲,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种扭曲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