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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根据来源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一、更正申报的前提,是符合税法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二、操作流程上,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因为这七八年里,申报系统经过多次更新、升级。
三、涉及退税,则已经超过申请期;涉及补税,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等。
装修费用,购买桌子费用由于是法定代表人自己购买的,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公司无法取得合规票据,不能在税前扣除!
房产税需要缴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如果想在单位税前扣除,必须有偿租赁,由法定代表人去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会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租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而企业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抵减所得税,因此你需要根据当地具体政策站在法定代表人个人和公司整体角度看看是无偿还是有偿租赁税费最低,决定采用哪种方式!
如果在母子公司之间转账交易确属双方资金拆借行为,按财税2019年20号文件(根据2021年6号公告已经延期到2023年末),无偿借贷是免增值税的,没有增值税风险。而且从所得税角度,如果双方税负一致,所得税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基本也没有所得税风险!
您好,您的问题建议看下税务稽查的相关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7%A8%8E%E5%8A%A1%E7%A8%BD%E6%9F%A5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清楚,请把问题具体描述清楚以便解答。
我认为需要通知债权人,且有准确金额,这也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的过程,对方可以根据公示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确认!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