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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修理费选择的是劳务这个税目,星号后边可以写修理费,如果需要清单明细,可以另附,不需要都打印到发票上的。
我是这样理解的,客户要求分别开具发票是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42号公告有相关的规定。
但你公司购入的设备是需要安装的,且是厂家负责安装,我理解这个情况您直接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不太合适,如果一定这样开具,那就是厂家给你开货物+安装服务的发票,你再对下游开具货物+安装服务的发票,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涉及跨地区的需要办理跨区域事项证明。需要预缴建筑服务的税款,按2%预缴,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一般纳税人税率9%,预缴率2%,如果是简易计税预缴率是3%。如果是12月发生安装服务预缴,机构所在地在一月申报纳税且可以扣除预缴金额。
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是的,需要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该将合同中各月的租金金额汇总,按合计金额计税。
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那就是按您合同的总金额来计算印花税的。
答复:按CIF结算付款,卖方负责承担成本保险和运费,相应的结算价款按该金额确定。
其实,所谓“其他公司给我公司驻点人员发放工资”,本身就是一句矛盾说法。如为您公司员工,自由您公司发放工资;别的公司给您公司发钱(支付对象显然是您公司,而非您公司员工,否则又谈不上“您公司应开具什么发票”了),那只能是劳务费用,而非工资。这个情况就要开具发票,具体项目,则视员工(驻点人员)所做工作而定,比如担任管理,则可开具“企业管理服务”之类。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因此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况且,上述情形既无合同,又无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发票本身也非印花税应税凭证。
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是一项资产,就要符合资产定义,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显然,作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预期能够获得抵税效果,方可确认。而作为亏损而言,必须预期在税法规定弥补期限内能够盈利并弥补,方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即为会计估计错误或者滥用会计估计。
税法本身对于固定资产各大类并未给出定义,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连载四十对于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项固定资产给出一定解释,您可参考一下(可自行搜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当然,如果单价未超过500万,也可不必纠结,适用一次扣除政策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报废原因是“产品过期”,而非“管理不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这个发票,似乎有点麻烦。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二、(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您这个发票,税率栏显示3%征收率,那么需要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才可以抵扣的。不知道貌似挺正规的发票,为什么没有标识这个?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