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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应当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麻烦您补充一下,以上是基于什么具体业务,而开具了此发票呢?
此非坏账,而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该固定资产如果做账,是进费用,本身就能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您好,使用发票的复印件入账,可以找还有发票的一方拿,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下载电子版打印。
您好,如果境外税率高于代扣代缴的税率10%,需要补缴差额部分。另外,不是所有税都可以抵免,具体要看境外国家的规定,如果不能抵免,则需全额缴纳。
文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境外补缴是按境外的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然后抵免掉已经在境内缴纳的。
一、赠送环节,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既然视同销售,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KT板与租赁活动乃是并存于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就其主营业务一并开具发票。
您好,回复区不能粘贴附件,可问您的顾问索取。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缴纳。对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由那些人投入的,这个税法不考虑。
所以在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情况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不变或者变小,那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变大应就差额部分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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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1%征收率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原来3%征收率的增值税项目。5%征收率的安保服务不在此项减免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