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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作废重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既然“已离职”,当然实非本人开票,而票面打印此人,显然违反了“内容完全一致”、“内容真实”等要求。
一、业务需要真实。
二、价格需要按照市场公允原则、按照独立企业原则确定。
三、相关资料包括发票、合同协议、付款依据(服务明细、结算单)、支付凭证(收款收据、银行单据、第三方平台凭据)等。
您好,贸易公司是否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商品,这属于贸易公司的私权利。对于私权利,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没有禁止贸易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商品,那么贸易公司就可以委托其他公司加工商品。作为一个税务专家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中国现在依然有效的的税收法规中没有禁止贸易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商品的任何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讲你们是可以从A公司购进煤层气然后委托B公司加工成氢的,这不需要具体文件的支持。至于其他政府部门有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需要与当地政府咨询。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皆属于营业收入;分别对应主要经营项目、兼营项目。而如果完全并未履行义务,而单纯收钱,则并非经营活动收益,自然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财务报表填报说明:“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也是这个道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以参考一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如果有处置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麻烦补充一下,您所说具体是什么业务?
1. 根据工作性质来定,如果是由你们进行管理的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有没有在另外的地方交社保没有关系。
2. 这种长期工作的,在劳动关系仍在对方下面且你们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还是让关联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和你们结算,然后由关联公司支付工资给他,目前普通公司是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也不能按劳务派遣来处理这个关系的。
您好,您没有说具体是哪一个税种,我猜您应当说的是增值税。这个可以认为是税务局适用的“金税三期”系统的一个小瑕疵。不管是税务局以前使用的CTAISV2.0系统还是现在使用的“金税三期”系统,在核定增值税税种后,打印出的相关文书显示的都是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但是不要害怕,只要这个新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使用的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缴纳的税款也是按征收率计算的。
这属于租赁服务,个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涉及印花税。
这儿同时涉及两项业务。
一、上述非货币资产,无论何种形式到了股东之手,首先,这是您单位在视同销售这些资产。这就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既然属于分红,若为自然人股东,则需要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既然分的是非货币资产,当然无计类似于撕下字画一角或者砸下玉器一块来,拿到税务局缴税。那么怎么办呢?比如上述资产价值8万,那就再加上2万货币资产;相当于分红10万,扣税2万,拿这2万货币资产去缴税。
首先,上述情形并非必然导致不能抵扣因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张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比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业务真实、票面合规、税率适用正确(比如此房开企业是否属于销售老项目)、程序合规、并非用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等等。
(另外,我不知道您所说“全额”是何意思?总之,抵扣范畴,术语是“票面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