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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决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当然,基于可比考虑,最好按照“销售费用”设置。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母公司能够控制所售商品,因此,应当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一,线下按次付款,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接受服务方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
问题二,有服务期的,应当按时段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对应的成本。
问题三,收入的确认与收付款关联不高,应当按准则的规定(五肯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这个厂房是什么时候购买或者自建的?
您原先的做法是错误的:许多人说,我们6月16日才发工资,怎么申报个税啊?事实上,无论6月1日发工资,还是6月30日发工资,没有区别——都是7月报税。
因此,您的更改是正确的。
“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较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显然,既然“拆除”,则其不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相关支出作为资产(待摊)并不符合准则定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公司出租办公楼和住宅楼都属于不动产出租,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9%,没有差异!但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不动产只能是以公司名义出租,不能以个人名义出租的!收入也需要作为公司租赁收入!
麻烦补充一下,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您公司理应要求“散户”依法为您公司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您需要向老板或者领导汇报,告诉他们,没有发票不能抵税(法定特殊情形除外)。
二、如果老板或者领导不同意报销,那就告诉员工老板或者领导的意见;如果老板或者领导同意报销,那就如实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增。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是不是说B从A1母公司A那里将A公司所持有的A1公司股权,全部收购,且支付的对价全部为现金?
如是,则该业务只是一个股权转让行为,由于B公司支付的对价,全部为现金,所以,不满足59号文特殊重组的要求,不适用特殊重组,转让方A公司应当按转让价120减去该股权计税基础计入A公司转让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直接应收应付互抵肯定不合适,因为是对俩个主体的往来,建议可以签订一个三方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明确对一方债权转给债务一方,然后对差额进行结算,这样做证明资料去互抵,我理解是可行的!
合并报表,本身不涉及递延所得税。
一、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应当各自依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报表,只是针对“报表”,但企业所得税属于外部事项,不涉及所谓“合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