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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是显然的;只要偿清外债,公司所有财产都是属于股东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股东乃是两个主体。企业固定资产到了股东身上,那也是一种销售或者视同销售行为,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房屋、土地之类,则企业还涉及土地增值税,股东涉及契税。
您好,1、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未分配利润抵消分录:
借:投资收益(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的分配
未分配利润——年末
此处“未分配利润——年初”是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年初未分配利润。应当这样理解,由于本年实现利润(投资收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和对所有者的分配)+年末未分配利润,上述分录中借方第一项和第二项代表子公司本年实现的利润,贷方则表示子公司用于分配和未分配的利润,所以要借贷平衡,借方需要加入子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在连续编报时,也是同样的道理,第二年的未分配利润——年初即上年的年末未分配利润。
2、首先,对于年中进行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确认合并日和合并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其次,需要确认从合并日开始至资产负债表日实现净利润。再次,以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合并后的净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最后,在调整基础上进行抵消。
因此,抵消分录中的未分配利润——年初是合并日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金额,而非子公司期初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再按照第一问中的回复进行处理,相当于合并报表的期间为合并日至资产负债表日,“未分配利润——年末”为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的利润金额,在第二年连续编报时,为“未分配利润——年初”金额。
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有人就说了,不是“交付使用”吗?我这个只“交付”,还没有“使用”呢?要这么说,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税本身就有“使用”俩字)还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呢。此处“交付使用”不可拆开,与“交付”实质上一样意思;就是说,交付给你使用了,你是否使用是你自己的事。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曾对“什么是交付使用”这个问题有明确答复(2020-07-22):房屋交付时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签字确定的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的次月为准。
也就是说,如上所述,依法应当从所购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一种财产保险,因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若与某种生产直接相关,计入相应成本费用也可。
参考《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其中: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如果合同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餐饮、住宿和交通费用,则从合同履约角度出发,这种为其提供餐饮、住宿、交通属于合同义务,如同需支付审计费一样,属于履约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而“招待”,是礼仪,是主动的自愿,不受合同约束,不属于合同义务。故此情况被审计单位为审计人员提供住宿、餐饮和交通支出,连同支付的审计费,均属于履约成本,即合同审计成本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下审计费,而不是业务招待费。
这个问题,我需要从本质上为您讲一下,则您本次提问应有根本收获。
购销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关键在于销售(转让)时,标的物是物已经注册登记。比如汽车,企业从4S店购买,则属于购销合同,因为此时尚未注册登记。待到二手车销售时,则为产权转移书据,因为此时已经注册登记。
参考: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我们直接举例来讲吧。
比如这个月决定提前退租。如果这个月不仅“决定退租”,而且实施“退租”,则当然“一次”摊销;这是显然的,房屋都退了,没法再往后摊了。
如果这个月决定提前退租,但只是相比合同而提前,比如原本签到2025年,现在决定提前到2023年;那这个摊销就调整到2023年即可。既不能是2025年,也不能是现在。
一、子公司、母公司皆为独立主体。子公司注销,应当自行清算,不存在所谓“财务转到母公司”的说法。
二、子公司清算、偿债之后剩余财产,当然属于股东。但是,若为非货币资产,仍须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子公司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房屋、土地之类,则子公司还涉及土地增值税,母公司涉及契税。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在股权转让收入等于或者小于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零。
首先明确一下,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即使是可以开票行为,也是实际收款方开票!
您好,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不属于短期租赁,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