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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处理,将折旧及原值转销,净值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售价扣除增值税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但需要提示的是,净值1万,出售200万,业务是否真实?
上述情形的税法规定非常明确,没有筹划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对外开放(免费)的公园”似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因而不能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明确实习生和您公司是属于什么关系,如果是遵守你公司考勤制度,类似员工管理,就是类似员工任职受雇关系,计入职工薪酬,如果属于劳务关系,计入劳务费并且提供发票!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都是基于普通商贸企业处理的逻辑,如果要完整细节版建议去买相应的书去对照学习。
恩,我认可您的账务处理!
根据你的描述,客户支付的40万实际属于预付款,这时你公司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是不应该开具发票的,但如果开具发票就先产生了纳税义务。但其实按发票管理办法,你提前开票是需要受到处罚的。(实际工作中,很少给予处罚),但只要未来会提供服务就不能算为虚开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由于先开了发票,肯定收入就不一致了!你如果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必须开票,没有更好办法,其实从客户角度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全额确认费用的,因为只是预付,他公司也没有达到确认成本费用条件,确认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建议双方协调,减少双方纳税风险!
一、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二、您之所以这样问,可能考虑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个规定。但即使本文件,也是用了“可”的措辞(而非应当、必须之类);况且除了本文件,再无其他类似规定。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则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常理解,不含增值税是按照税率进行剥离;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而且还是“可”。)
三、个人理解,如果一般纳税人,“还是直接把预收账款除1.09算了”,因为这毕竟就是最终结果;即使不如此,最后还是要调成这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倒追方式找到出处。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然后我们看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现在又引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综上分析,“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含“同期资料”)。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期货交易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期货交易”不属于条例及细则明确规定的应税合同或凭证,不缴印花税。
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这样似乎不妥。
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目前海南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率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增投资所得免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加速折旧摊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纳税申报:从2019年11月1日起,海南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个人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6、零关税: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