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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拆迁补偿费应当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应资产(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分期摊销。若为租入资产,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也可以,道理都是一样的。
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净利润,取决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以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失等,这些数值,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净利润率都不可能一样,不会有个所谓统一的数值。也不会单纯因为高于或者低于某个数值而进行所谓的“预警”。
您只需要据实核算即可。
您说的这些事项都可以作为招待费列支。
在建工程不用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直接减少“在建工程”即可。
借:长期股权投资 630万
贷:在建工程 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30万×9%
资产处置损益(上面差额)
举个例子吧:您30万买了套200平的房子,很便宜吧?但是,卖方说,这个房子还有180万贷款,你负责归还。那你说,你是花30万买了这套房子,还是花210万买了这套房子呢?
显然,这个股权转让价格,就是5亿。
第一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个问题:
“由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所以2023年不属于小微企业”,这句话是错误的;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只能说2022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则执行“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若超过上述计算而多交,自然可以退还。
发票可于12月开具。11月预交增值税,在11月所属期可以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是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单位向个人支付报销款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附加税费一般并无扣缴义务,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附加则无类似法律层面明确要求。
如果没有超过500元,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单次或者单日超过500元,可以要求对方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那么:
一、您依上述规定,先判定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比如其只是办理外国国籍,但其实一直在国内居住(就象那些明星),这就算“有住所”。如果早就国外定居了,只是回来做生意,那就不算“有住所”。
二、若“有住所”,自然就是居民个人。若无住所,则看居住天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你是2011年发生支出没有税前扣除,目前已经超过5年,所以不能修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