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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之间”?您说的是“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应当确认预收账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属于直接减免,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一、超支50万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该费用3年支付一次”,若相应“检测服务”也将提供三年,则此费用“作为长摊费用分三年去列支”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一、超支部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该费用多年支付一次”,若相应“检测服务”也将提供多年,则此费用“作为长摊费用分多年去列支”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你们当地的工会经费征缴是通过税局吗?如果是的话,为什么税局只征收0.8%呢?
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从业务实质看,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了,销售货物是针对融资租赁公司,销售服务是针对终端客户,因此硬件应该开票给融资租赁公司,技术服务开票给客户,至于资金正常应分别向二者收取,如果必须统一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再给到你公司,应该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资金的收付路径!
我认为正确方式是分别签合同,分别收款和开票!
1、社保缴纳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俩部分,个人缴费都是8%的比例,单位缴费部分大多城市是16%,目前有些城市低于16%,所以缴纳时在哪里交个人负担都是一样的,除非你的工资不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0%,这时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北京和内蒙的社平工资不同,有可能个人缴费就不同了。还有就是你的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话,按社平工资三倍作为最高缴费基数,这时也由于各地社平工资不同,最高缴费基数可能不同。
2、退休时个人取得的退休金,计算时主要依据退休当时当地的社平工资和个人养老账户的金额,所以肯定不同地区会有差异,至于差异多少,这个不好明确,得具体情况具体计算,这个比较专业,建议咨询当地养老部门吧。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是母子公司无偿借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没有明确的视同销售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所以所得税是否调整需要根据母子公司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1、这里存在业务先后的问题,原有的四个独立法人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实体消亡,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终结。而后再以市场公用集团公司为主体,分别成立四家分公司。所以,原有四家分公司的进项税额按照55号公告的规定转入总公司,新成立的四家分公司账上是没有进项的。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县市的,需要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增值税,除非申请办理汇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