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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损不再退还的存货,作为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留存证明资料,在税前扣除。对于补发存货按收入确认!
我理解不能算清包工。本身你提供的就是一项建筑工程,清包工是指人工费就是纯的人工费,不含任何材料的费用。你说的拆迁服务本来也不涉及太多材料费用,机械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所以不能适用清包工政策!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很广泛,请详细描述完整以便解答。
按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处理,将折旧及原值转销,净值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售价扣除增值税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但需要提示的是,净值1万,出售200万,业务是否真实?
上述情形的税法规定非常明确,没有筹划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对外开放(免费)的公园”似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因而不能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明确实习生和您公司是属于什么关系,如果是遵守你公司考勤制度,类似员工管理,就是类似员工任职受雇关系,计入职工薪酬,如果属于劳务关系,计入劳务费并且提供发票!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都是基于普通商贸企业处理的逻辑,如果要完整细节版建议去买相应的书去对照学习。
恩,我认可您的账务处理!
根据你的描述,客户支付的40万实际属于预付款,这时你公司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是不应该开具发票的,但如果开具发票就先产生了纳税义务。但其实按发票管理办法,你提前开票是需要受到处罚的。(实际工作中,很少给予处罚),但只要未来会提供服务就不能算为虚开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由于先开了发票,肯定收入就不一致了!你如果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必须开票,没有更好办法,其实从客户角度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全额确认费用的,因为只是预付,他公司也没有达到确认成本费用条件,确认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建议双方协调,减少双方纳税风险!
一、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二、您之所以这样问,可能考虑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个规定。但即使本文件,也是用了“可”的措辞(而非应当、必须之类);况且除了本文件,再无其他类似规定。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则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常理解,不含增值税是按照税率进行剥离;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而且还是“可”。)
三、个人理解,如果一般纳税人,“还是直接把预收账款除1.09算了”,因为这毕竟就是最终结果;即使不如此,最后还是要调成这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倒追方式找到出处。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然后我们看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现在又引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综上分析,“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含“同期资料”)。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