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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认证且退回发票的情况下,你公司开具红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产生多交税款是退税还是留抵按税法都可以,您可以和当地主管税务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8年121号文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企业利息支出首先需要和其他非关联方一样有合规票据,其次需要按照上述债资比的要求计算在税前扣除金额!
可以的,只要有真实业务就可以开票,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因此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1、存在一定期间,也包括一定数量。2、存在已识别资产:①合同明确或隐性指定;②物理上可区分;③供应方没有实质性替代权3、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①客户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②客户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但是所租赁宽带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应用指南提到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不应作为使用权资产,而应作为接收网络服务。
由于在增值税层面分公司和总公司隶属于不同纳税主体,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可能,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确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除此之外,应不涉及其他税种。
您实发工资时,用的正确科目,还是错误科目?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报废国三柴油车收到的补贴款金额与柴油车的数量直接挂钩,因此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合同由总公司签订无妨。但是,开票纳税、提供服务、结算工程款,必须保持统一。
错就是错,有错当改。“票面小张数多 所以不愿更换”不是有错不改的理由。依法(注意“依法”二字)开具发票,乃是对方法定义务。假若您公司少付了钱,“不愿意补”,对方能接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需要计提。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您好,不包含增值税。
具体案例,可以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典型案例。
详见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srzzyy/
以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为例,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销售适用不同税率的各种商品,并收取商品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负债。
具体分录参考如下处理:甲公司为平台公司,为商家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20万元中,佣金部分为1万元(20万元×5%)。 甲公司取得电子购物卡销售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合同负债 9434[10000÷(1+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66(9434×6%)
贷:其他应付款 190000
消费者实际持卡消费后,平台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转移给入住平台的商户时,确认佣金收入,冲减合同负债,同时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190000
合同负债 9434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66
贷:银行存款 190000
主营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您说的情况属于发放职工的实物性福利,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需要并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