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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大,不过有两个点可以思考一下,可能会有所帮助
1. 动因分析:试图找到业务数据和财务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分析出哪些业务动作会对财务的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
2. 数据口径:在分析之前将财务和业务的数据口径拉其,也就是说,财务和业务部门在数据口径上必须同频,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如果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由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没有优惠政策。
3.如果提供不是独立劳务,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属于退休返聘的,属于工资薪酬所得,不缴纳增值税。
对外支付利息涉及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及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有些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超过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所得等),除公告规定的15种情形以外,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若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汇,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超过5万美元)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生效后,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有些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以按照低税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涉及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低于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进一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就是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同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解答: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即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雇佣关系,应该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如果合同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当然仍然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只是代付工资,最终还应当与用人单位结算。
对于返利,你公司只需要红冲对应发票及当期进项,取得货物返利时,同时要求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也就是说,您这个情形也是类似,此时理应按照当时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至于申报,倒是不难。申报表附表一原本就有简易计税项目,据实红字填写即可。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一、20问,是20万吧?
二、是全年12个月合计20万吗?
三、是否考虑年终奖因素?
四、“没有任何专项附加扣除”和“没有任何扣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您需要提供一下扣除情况。
五、有没有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
六、每月工资假设完全一样吗?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您为什么要区分?
其实,我们实务分析一下可知:
甲公司(售卡方)卖给张三一张1000元预付卡,并给张三开了普通发票。
张三拿这个卡,到乙商场买了一件大衣600元、一盒牙膏50元,并刷卡“支付”。这时候,商场是不给张三开发票的。
但是,商场其实也没收到钱,就找到甲公司,说你要给我650元。甲说我为什么给你650元?乙这时候拿出张三的刷卡明细,说张三从我这儿拿了一件大衣600元、一盒牙膏50元,用的你卖的卡,所以你得给我钱。
这时候,我们明白了,乙向甲收取“一件大衣600元、一盒牙膏50元”的款项,并给甲开具发票,自然应当开具“一件大衣600元、一盒牙膏50元”。而且“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显然这时候也不能再开“不征税普通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资产到底是不是该企业的?(注:无论会计还是老师,只是根据事实进行会计处理;但这个事实,得您来告诉我啊。)
您提及“项目购买的保险及担保等费用”,则需要您补充一下,这个“项目”是由总公司做还是分公司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