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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属于公司的支出,可以凭支付凭证,打款记录,说明,内部审批单等进行会计入账,但如果没有取得合规票据,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增值税对您说的通过公益组织进行用于疫情的捐赠是免税的,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所得税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其中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
如果需要节省保存费用,可以选择自行保存会计档案。也可以建立电子档案,纸质备查。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这个我认为需要结合你的合同或者协议来判断是否合规,如果合同明确通过第三方平台收付款,也就是平台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可以由商家开票,由平台收款,把相关合同协议,转账记录,平台代付记录等留存好备查!
不可以的,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人是出租方,你们可以约定由你方承担,但税法的纳税人没变,所以你只能取得对方抬头的完税证明,这个不能成为你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个税和社保缴纳基数不一致,系统会跳异常的,不建议分开缴纳。实际操作也无法成功,同一笔工资,个税和社保的缴纳地建议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关于“县(市)”中“市”的概念,其实是个语文问题;既然括号外面是“县”,则此“市”乃是“县级市”。
视同销售、开具发票等,自应据此掌握。
其实,您的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个矛盾啊。如果您确定在B公司“全职领工资”,则无论是工还是B公司,皆有办理、缴纳社保义务。而如果确认在A公司缴纳社保,那就是作为A公司员工,B公司发的就是劳务报酬。
一、如果只是基于上下级关系,收取所谓“管理费”,其实未提供实质服务,则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可以使用收据结算。但是这种情况不得税前扣除。
二、如果集团确实给下属公司提供了实质服务,比如企业管理、市场管理、财务管理、人资管理之类,依照市场原则收取费用,则应当开具发票。
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
[ 网友92255 ]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2019-01-09 10:19 ]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2019-01-09 10:19 ]
不能适用。
显然,如您所述,“2017年12月的房租”,“实际房租发生日是2017年12月”,则本不符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
至于您说“2018年1月开票”,“账做在2018年1月”,则本为错误;则错误前提本身不能成为另一个错误的理由。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