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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2022年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另外,发改财金[2022]27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正式的文件规定,近期应该会下发,请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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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36号文注释确定无形资产的范围(这到没有哪里明确的,但税法原则就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算)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外送水果肯定是销售货物,不属于餐饮服务,蛋糕需要看是不是自己制作的,如果是现场制作并销售属于餐饮服务,如果购入销售属于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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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征收
1、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转让采矿权不适用简易征收。但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选用简易征收。
二、差额征收
1、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第四条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三、如果只是转让采矿权,不涉及实物矿产品的销售,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不同行业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是不同的。
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为例,计提安生生产费的依据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般就是合同价款)。而且各建设工程类别计提标准也不同,矿山工程计提比例为2.5%;
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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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用途为装修改造的长期借款为专门借款,专门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资产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因此,完工后的利息应当费用化处理。
一、对方提供服务时,即应结转费用。
借:某费用
贷:预付账款
二、发票应当及时索取。但未索取(一错),不是不据实记账(再错)的理由。
三、此时应当追溯结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这就是一笔正常费用处理业务,没有特别要求。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但作为2008业务,也不存在税务调整了。
麻烦补充一下,这个餐厅是独立的,还是学校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间如果实际税负相同,原则上不需要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