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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同理,“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站在企业集团角度”,自然母公司员工、子公司员工等皆为合并主体之员工。
您好,这个政策只是征收部门的变更,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所以不会对企业操作规程带来不便,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既然是“钟点”工,而且“签订劳务合同”,则向其支付费用应当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依法取得发票,按照劳务费用入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必区分“可以抵扣范围和不可抵扣范围”,因为所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皆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法律咨询,您可咨询专业的机构咨询,以下给您的建议仅供参考!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很显然,拆迁办有政府职能部门性质。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三) 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主要有:
(1)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注:这是核心和重点】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
(4)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
(5)其他相关资料。
一、转让方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二、受让方需要依法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文件依据:“财会〔2016〕22号”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对于集团来讲,无论子公司还是孙公司(三级子公司),皆构成集团组成部分。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无论哪一级,少数股东所占份额,皆应体现少数股东权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正常计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并确认加计抵减金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比较笼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这个规定,是基于原先“贴花完税”模式制定。印花税提前购买,随时可以贴花。但现在基本上是申报纳税,这种方式显然并不适用了。)
刚刚通过的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目前,其实也是大体上这样(定期申报)执行的。
二、关于税率,目前执行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印花税法规定为万分之二点五;其实一样。(小规模纳税人另有其他优惠政策依法适用即可。)
注: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