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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期,所以一次收取租赁费,在收取当期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后各期,从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贵公司捐建小学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相关成本可以在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您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另外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在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以外币投入资本的,只能使用投入当期汇率进行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企业与银行发生货币兑换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需要根据您集团总分公司签订合同性质,判断是否缴纳印花税!
您好,问题1:贵公司收到的税收返还应当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问题2:贵公司支付给托运人的返还部分款项,不属于税收返还,应视为贵公司支付给托运人的返利,做销售费用处理。可以参考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公司应该向托运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最新印花税法也有类似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未列明,自然也就无法“不包括”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余各项自不必多说,我讲一下第(四)项。这一项其实已经毫无意义:因为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已无此项。
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我不确定您是通俗所称(规模不大的企业)或者增值税领域之外口径的“小规模企业”,还是增值税范畴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属于前者,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如果属于后者,则在前者规定基础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您好,已安排顾问与您联系,稍后注意接听电话。
目前有俩个留抵退税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可见俩个政策都规定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时,不能同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可以进行专项申报对2020年汇算报表进行更正!
没有专门针对“二手表”的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