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不需要另行计算销售额,因为所谓“商业和房屋”名义价格里面,事实上已经包含了车位价格。
打个比方:您在商场1000元买件大衣,然后赠条标价100元的围脖,商场不用对于围脖单独计价,事实上就是1000元销售了大衣加围脖。但如果您啥也不买,商场也给您一条围脖,那商场就要单独对于围脖进行视同销售了。
道理就是如此。
应该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纳税,发票税目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一般纳税人是9%,小规模纳税是人3%(目前免税)
可以参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一
1.纳税人提供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当如何征税?
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增值税;未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船舶出租服务,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版权使用费理解应该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所以开*无形资产*版权使用费的发票,是正确的
可以作为资本公积,不需要另行协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001 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首先说明一下,“转租”也是“租赁”,不必特殊化看待。如同商场卖衣服和服装厂卖衣服一样,都是卖衣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9%税率)。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如果您收入的水电费是转收转付性质,不需计入收入,直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如果是转售性质,需要核算收入和成本。
物业费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但增值税上如果先开具发票,就应该按开票时间全额确认增值税收入了。
您的账务处理完全正确。
事实上,发工资就是发工资,不用考虑发工资的钱从哪儿来。不是说“销售收款发工资”就是发工资,“个税手续费返还”的钱发工资就不是发工资了(这一点很多人想不通)。“收支两条线”,钱到企业,怎么花不因怎么来而有区别(特殊情形自会另行规定)。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简单来讲,交不交增值税,关键不在于收没收钱,而是在于为什么收钱。如上所述,因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钱,才缴纳增值税。然而,本题情形,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停止发生而收取(没收),自然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开具发票。
由于您提及“利润用于投资子公司”,为了避免误会,我先把这件事情说清楚。作为母公司,实现的利润自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因为您所说用途而另行免税。
同时,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也不会受投资资金怎么来的而影响。总之,“利润用于投资子公司”这句话不必专门提及。母公司实现利润,自然需要纳税;收到分回利润,自然免税,与“利润用于投资子公司”这句话无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经营业务应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具发票有相应的处罚,但现实工作中,税务部门很少针对不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的。所以我理解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您不开也可以,但一定按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但如果谨慎期间,避免被处罚的风险,要不要发票都应该开具,对方不要您就留存就可以了。
如报销金额已为员工申报收入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代扣个税是公司的义务,不能用代扣了个税来证明可以企业所得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站在所得税角度,是不可以为员工列支商业保险费用的,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你不体现是为员工承担的商业保险,而是直接增加他的工资薪酬,这个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