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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员工名义签订协议收取佣金,虽然返还公司,但从要件看还是个人的销售行为,所以取得佣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个税,至于返给公司,只能理解为是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往来款。
如果确定是公司业务,建议重新签订协议,以公司名义经营。
股东购买了股权之后,被投资企业所有的权益新股东都是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相当于是对股东先分红再以分红后的资金增资,所以对于股东是按全部归属于他的净资产计税的,而不是考虑购买成本扣减实收资本的差额。
一、通常来讲,何时发工资,税法不管。税法只是于实际发放时要求扣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不及时发放工资,违反劳动法。但既然是“老板”,那也没啥关系吧。
您好,1. 如果有载体,如电脑,软件金额在报关时,软件可以与电脑合并作进口申报,交纳进口增值税。
2. 如果没有载体,软件无需报关。对外付汇前需要先去税务局办理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凭完税证明和软件进口合同到银行办理付汇。
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3.在电子税务局中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年度扣分指标查询】,选择相应年度进行查询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扣分指标情况。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595
一、分公司(分支机构)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本就应纳入总公司一并申报。分公司只是分摊、缴纳而已。
二、既然“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其并入总公司即可。
三、相应登记备案需要及时办理,因此也需进行相应申报(只是不用分摊、缴纳)。
具体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电话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第十一条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由此,“与客户合同约定,因为客户租期结束以优先购买为意向,所以拟定了一般为1年内的租期及租金金额,并交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若客户租期结束不购买,则扣除履约保证金”在你公司未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则认为包含了租赁成分,应当就租金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认收入,履约保证金则作为可变租赁对价。事后的购买行为,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单独售价确认收入,两者不能视同一项连续的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税务局官网没有找到,涉及出租方不同政策变化很大,一般当地的房产中介都会有做。
1、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也就是有债资比的限制,超过比例的借款利息如不满足条件,不能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母子公司之间正常的提供服务收费,按照公允价格定价,属于两个法人之间的正常交易,都可以税前扣除。没有规定具体哪些项目可以或者不可以,掌握大的方向和原则就是真实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财税[2014]57号文件修改)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3%是征收率,不是税率。
二、3%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此计税方式本身并不限制开具专用发票;但前提要符合其他条件。(比如购买者是消费者个人,那就不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