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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607。谢谢~
A和B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虽然是一个老板作为股东,但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不能把B 公司的费用分摊给A 公司的。即使是控股关系,也没法分摊的。
最低工资标准您需要咨询一下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1)涉及到的税费
1.1)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征收率5%,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照税率9%;涉及到后期出售的交易价格,应该是以公允价值为准(如果评估价被税务局认可,可以评估价为准)
1.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3)印花税
1.4)土地增值税(涉及到交易价格,按照前款所述的,以税务局认可的价格为准)
2)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国家层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附—地方政策层面】深圳政策予以参考,一定要需要结合当地政策予以执行。
企业之间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实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应纳税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其中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企业之间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深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参考政策:深地税发[2009]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
【特别声明】:如下的计算基于相关假定基础上计算的。
(一)收入的认定
按照假定,交易价格已经被税务局认定:X(假定不含税)
(二)扣除项目确认
1、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情形
按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
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情形
(1)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加计扣除的规定【假定抵债入账的时候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Y(假定发票金额为当时入账的金额)】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抵债其实是另外一种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
⑴ 企业办公楼转让收入X元(假定不含税金额)。
⑵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假定7%)、教育费附加(假定3%)、印花税(万分之五)为例】为X×5%×(1+7%+3%)+X×0.5‰
=R(元)。
⑶支付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Z元(评估费)。
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
=Y×[1+N×5%])+ R +Z
= Q
⑸增值额为X-Q
⑹增值率=(X-Q)/Q
【注】需要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充分确认,避免差误。估计税务局可能会核定征收。
会计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您好,这个无统一规定,按照资产、负债科目的编码规则即可。主要科目有
资产科目:
使用权资产-原值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负债科目: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您好,应当用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准则: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你公司向关联公司支付的担保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第2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贷款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贷款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成立贸易公司,是成立个体还是公司有计税时合算,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年销售额30-50万元,个体还是公司都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及附加税负相当;就要分析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减半征收。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如果大体能估算出利润,可使用上述公式计算一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孰低,这样就能测算出到底个体还是公司合算。另外,如果个体能采取核定征收个税方式,所得税税率自然会比注册公司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上述情形不属于“工资”,属于“劳务报酬”。
一、需要依法取得发票(单次未超过500元可不用)。
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不需要办理社保手续。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若季度申报,某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免征增值税;若超过,则依法征收。各季度各自适用;互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