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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方包工包料,属于“混合销售”,但处理上需要注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若使用外购材料,则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不需要纳税调增,但是程序要完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留存备查):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范畴下的“非正常损失”,并非全部非正常损失,而是加了定语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情形下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
参考《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差额纳税是通过纳税申报表将差额部分进行扣除的,所以虽然全额开票,但可以实现差额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如果对方未选择差额计税,则经您公司索取、依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不当。
二、如果对方选择差额计税,则只能经您公司索取、对于“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之外的部分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麻烦补充一下,拆除之时,影响其他部分正常使用了吗?
人力资源外包纳税时不包含代发工资公积金等,开票有俩种方法:1.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6%。2.差额部分(代发工资,社保,公积金)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显示税率6%,人力资源公司收入的手续费可开具专票,税率6%。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可能是这样的:有真实的水泥购进,真实的购进是从B处,但却让A开具了发票,现在A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所以纳税调整增加。解决方法是: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据,包括从B购进货物的入库单据,运输单据,付款记录,合同,同时,让B开具相应的发票,这样,虽然A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但B开具的发票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确保236万元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B购进的业务要真实。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即使有时间规定,估计对您公司也没有影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对于运输公司来说,从法律形式上看,就是自已买车,所以,一般情况下,车的折旧能税前扣除,但如果这台车并没有在运输公司使用,相应的收入也没有在运输公司体现,则该车折旧虽然在会计上计提了,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整增加。
第一段文字表达,和第二段是什么关系?能否进一步叙述,以方便回答?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有的喜欢“抬杠”的人也许会说,文件后面“不包括”项目,没说“离职福利”啊。很明显,既然后面列出那些项目,说明前面“工资薪金总和”只是狭义“工资薪金”;而后面“不包括”项目,只是因为“离职福利”不太常见之类原因,而未列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既然属于“其他医院的专家”,则属于劳务费用(工资是针对“任职或者受雇”,此“受雇”乃是劳动关系,并非临时劳务)。
二、同理,应依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专家自行汇缴,也是并入综合所得。
三、超过500元需要提供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即使因为是事业单位,税务机关不管,审计部门也会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