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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范畴的“劳务”,乃是(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
如果属于对于建筑物进行维修,则其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若上述物料乃是自产,则应分别销售货物(13%)、建筑服务(9%或者3%、1%)开具发票;若为外购,则应从其主营,一并按照13%或者9%/3%/1%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购买预付卡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实际消费时
借:相关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贷:预付账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年申报,当年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保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优惠政策:
(一)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企业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5%):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上所述,“按照使用年限,向客户收取使用费,所有权不转让”,那么个人倾向于这属于“软件服务”。另外,增值税方面有个定义,也可参考:销售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而销售无形资产和软件服务,都是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
显然,所有权不转让,不能算是销售产品。(若为“租赁”软件产品,如上所述,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6%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这个问题很好。其实,在以前的时候,确实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把累计下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再结转到投资收益里面。但是后来改了(好像是2019年吧),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需转入投资收益。
第一个图片只有一个封面。若其中包括建筑施工作业,则需要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二个图片里面,“破碎”部分属于《承揽合同》,应当据此缴纳印花税。装卸及原地搬运(而非异地运输)不用缴纳印花税。
坏账是被动收不回来,债务重组是双方达成协议。
应收账款减免本身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当然,若因销售行为而形成应收账款之时,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我们分三个维度来讲。
一、会计处理方面,如果不是上市公司,老板或者上级对于中期(月度、季度等)要求不严的话,可以自行把握。选择上不跨年即可。
二、增值税方面,若有预收款,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季度预交、年度汇缴,所以最长确认期间最好不好超过季度。如果实在为难,年度确认也可理解(因为年度汇缴)。
丙方其实就是一件普通商品而已。我稍微改一下您的问题,可能有助于您来理解:
“房屋转让协议上签了三方协议,甲方为出让方,乙方为受让方,丙方为房屋”。其实就是如此。甲把房子卖给了乙,房价多少钱与房子无关;而房子只需要把房产证的名称改一下即可。
这儿也是一样,丙方只需要把股东名称改一下即可。再强调一下:丙方就是一件商品,是甲和乙在交易。
丙账务处理非常简单:
借:实收资本-甲
贷:实收资本-乙
这个“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就相当于房产证的名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税法文件并未提及“公开募捐资格”这个条件(当然,上述条件则是需要满足)。但谨慎起见,建议您仍有必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实际情况可能不太一样。我们举例来讲:比如,2023年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100万元,您当时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那现在发现多交20万,则退税以及涉及企业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3年度退税)2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5万(假如当年适用税率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3年度退税)2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5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万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1.5万
其实,所谓“减资弥补亏损”,只是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转换(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总体并未发生变化,母公司也不能以此确认损失,自然也不能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