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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如上所述,既然“对境内子公司高管缴纳意外险”,则此业务不能算是“完全在境外发生”,因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一方面需要证明是真实合理支出,另一方面还有还需要有合规的票据,目前虽然对方联系不上,但不属于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明确可以其他证明资料替代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我理解还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押金不能退回也是需要有明确的原因,如果是你们违约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是对方原因作为资产损失扣除,需要有诉讼、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等法律文书才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上述情况,并无专门税收优惠文件,因而需要依照“营业账簿”一般政策要求,缴纳印花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有一点需要和您说明:“当时开具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因素与现在销售适用税率是没有关系的。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就是一个简单的“销售设备”的问题,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文件规定目前是有效的。您说的消息我并没有听说。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前者范围更大,技术开发包含软件开发,但不限于软件开发。技术包括各种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的对象则仅为计算机软件。
二、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不可以。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显然,这种情形下,就不能直接进行纵向绝对数比较了。可以进行横向比较(比如单位销售人员同期指标、单位销售人员与外部类似单位销售人员业绩指标)或者进行调整纵向比较(即考虑“市场环境下行,成本提升,合同毛利下降”等因素下,而与前期数据折合比较)。
实不相瞒。作为一个正常经营企业,收到100万,然后付出去100万,这本身是不正常的——其实,大家都知道,我相信您自己心里也明白。况且,如果只是“代收代付”,其实反而是不会有“合同、流水、发票”的。税务层面,极有可能会被怀疑虚开发票;其他法律层面,也可能会被怀疑,比如“洗钱”,比如“帮信”之类。总之,建议您根据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基于法律规定作出合法合规判断。
应当先入“预付账款”,于实际消费或者购买时结转相关资产或者成本费用科目。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使用时
借:库存商品等
贷:预付账款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劳务服务具体目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向自然人支付,则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一、房产税由“另外的公司”“代缴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方面,若无约定,则“我们公司”乃是法定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