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转让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解释一下“转让价格”。比如投了100万,合伙企业并未赚钱,资产也未升值,平价转让也算合理。现比如合伙企业赚了300万,或者合伙企业一个写字楼升值了1000万,那么这位合伙人肯定也不会真的“平价转让”吧。
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若要适用3%征收率(这不叫税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此项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销售(提供)方、营改增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之一。
二、上述涉及材料,并非销售(提供)方自产。
三、选择适用“混合销售”条款,且上述各项,建筑服务占比过半。
即使如上所述皆为满足,也须对“机械租赁费”单列;因为“货物+服务”可以混合销售,但两项服务(建筑、租赁)不存在混合销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也就是说,基于上年度销售额,确定本年度是否适用;而今年之销售额,则确定明年是否适用。
您好,您想问的是什么?
您好,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
贷:股本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可知,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对公司来讲只是所有权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无所得,也没有增加投资方的所得,因此未产生纳税义务。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均无需缴纳税款。公司也无代扣代缴义务。
其实,“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本来就是个广义概念。比如保险代理人工资,又如上述参加会议费用,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如果保险代理人工资作为销售费用,则上述差旅费也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1)公司减资时需要登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2)公告期满,如果公司确实是按照注册资本5000万元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意味着需要从公司账面上在减少实收资本
借:实收资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在这一环节没有产生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此处“住房补贴”政策,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等文件规定的“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上述“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而依法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相应“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若非“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而既然“开的是2021年5月份”,是可依法于2021年度享受一次扣除政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于上述资产已经分期计提折旧,则基于“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之规定,则无法就此享受一次扣除政策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上述情形不可以。
(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发生业务活动,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麻烦您补充一下,医院把票面款项(价税合计金额)都支付给药品生产企业了吗?
关于这件事情,我的理解是(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属于研发费用,但是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因此属于研发费用)、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不得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