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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员工在俩个公司任职受雇,确实是任职受雇关系,可以均按工资薪酬列支支出并且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建议一家公司也就是缴纳社保的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另一个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样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单位就可以不缴纳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员工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就可以了!这样没有社保和税收风险!
您好,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的规定,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应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不涉及税务问题。
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通过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日期确定。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对方提供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可以按您说的方式开票!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是兜底措词),在中央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地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机构。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地方规费。具体要求建议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了解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排放能否分别计量、并经环境部门认定吗?
一般来讲,“计提”(而未支付)这个环节与个人所得税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另外,有一种特殊的视为“支付”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与您所讲“公司领导年薪”显然不是一回事。只是顺便提及。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很广,建议观看铂略官网财务共享中心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8%B4%A2%E5%8A%A1%E5%85%B1%E4%BA%AB%E4%B8%AD%E5%BF%83
首先,明确一点,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在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
一般来讲,比如上述购销合同,既然每个月都会有,通常会按期申报。又如资金账簿,不可能每月都有,所以可能按次申报。
首先要确定的是您购买的是服务,还是购买的软件使用权,如果是软件使用权对方开具发票应为货物,而不是软件服务费。如果购买的是服务,可以开具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核算上也应该根据你购买的项目和内容来决定是计入无形资产还是直接计入费用或摊销计入费用!
你司签订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属于责任险,雇员忠诚担保险、团体补充医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所以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需要交纳印花税,后俩种不需要缴纳!
注销前你企业还存在发放工资是正常的,如果清算后就无法以公司名义再发放工资,没太理解你的问题想说明什么,能再描述清楚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