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你说的情况:B公司向同一母公司A控制的关联公司C直接借款,属于C公司直接投资,本身BC也是关联关系,不需要A担保,担保是上述说的向无关联方借款,关联方担保就算间接债权投资。
应该填写A105090表申报税前扣除,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相关规定留存资料备查。
工会经费属于税务机关代征的,如果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是不能罚款和征收滞纳金的,因为这两个的处罚权在工会。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工资未发放,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只是申报表调整,账簿记录不需要调整的。以后年度发放时,在发放年度做纳税调减处理即可。
您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即可完成变更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支付给外请司机的款项及代扣的个税计入运输成本中,可以拿委托代征协议和完税凭证为记账凭证。
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如果属于2019年的费用,应该计入2019年成本费用并在2019年税前扣除。如果计入2020年属于跨期票据需要纳税调增。但如果反应的事项确实应该计入2020年的成本费用,即使发票日期是2019年的,也可以在2020年税前扣除。请根据实际判断一下。
您好,可以。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方便操作,本条明确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不再按作价销售处理申请免税证明处理,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取消。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收回货物复出口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
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计算并入该公式,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料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如果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也应参照此公式计算,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加工费金额。
外贸企业可以做进料加工,可以实行作价加工,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收回货物复出口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如果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实行委托加工,其加工费可以作为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注意事项:在进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录入进料加工手册号等数据,点击“保存”按钮时,出现:“该手册未在进料加工中未找到”的提示信息,可忽略该信息,点击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税法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并未给出其他定义;若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描述不明,则可依其语文意思。
个人理解,实际资产损失,就是通过做了某件事情而确认了损失,比如低于成本销售、提前报废等。法定资产损失,就是没有做什么事情,仍可确认损失,比如“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就具体情形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业务实质,对方提供的是收派服务,劳务外包是是个大的概念,所谓的劳务外包要根据实际的工作内容决定按什么税目开票,很明确是进行收派服务,就按实际情况开票。
这个没有具体文件就此事进行明确的。
这个是你们之间进行的让利行为,一种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另一种做法可以作为折扣折让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债务重组损失,需要填写A105090报表,如果是开红票冲减了收入,自然按折扣后收入入账了,不需要特别填写申报表其他栏次了。
留存资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2018年65号公告,目前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按照申报表相应填报说明: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注:第1栏(=2+3)“(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第3栏“(其中:)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