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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应当据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果实际发生业务,理当据实入账。
二、即使会计角度,“据实”原则也不能豁免“依法取得发票”。只是不能一错(未依法取得发票)而再错(不据实入账)。
三、如果尚未取得发票,则无法用于计税。
入账是可以的,因为会计的核算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只要发生了不管是否有合规票据都应该核算,但所得税强调有合规票据,如果无法取得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你所说的内外账合一,就是把原来没有票据没有在大帐中核算的项目并入吗?这显然不合适的,因为原来没有入账的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符合所得税相关规定,计入以后会产生纳税风险的,比如没有合规票据的成本费用你就无法在税前扣除的。
您好,息税前利润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and Tax,即息前税前利润,意思是支付利息和扣除所得税之前的利润。折旧一般是计入到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的,意味着EBIT是扣除了折旧之后的部分,不包含折旧。
您好,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涉及到企业要进行股权融资,一般投资会要求求企业连同上一期的审计报告一起提交上一轮融资的验资报告,以确保资金实缴的真实性
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应该在费用所属年度扣除,如果发生跨期票据需要进行调整到所属年度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可依照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进而确定是否可以扣除(加计扣除)相关费用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一、对于实际发生的业务,会计方面按照规定入账,预缴申报不必就此调整。
二、汇算清缴时,视具体情形而定:
(一)若向其他个人支付且单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而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若非上述(一)之情形,则须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若基于会计核算已经确认费用支出,则应纳税调整增加。
主要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电话沟通过该问题,首先要明确你公司和该员工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需要你单位为其在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保,个税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按工资薪酬代扣,如果是劳务关系按劳动报酬预扣预缴!
一、如果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影响2019年利润,则不反映于2020年申报表,而需要调整2019年数据。
当然,本情形并非如此。
二、本情形原本不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您的账务处理原本错误。应当先调整账务。账务调整完毕之后,基于调整之后账务,则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此项已无须调整。
如果确实为未执行合同的补偿,确实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该缴纳增值税,开收据即可,但你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如何证明管理费即为补偿性质?这个合同容易引起歧异,如果确实为补偿,建议修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