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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也就是说,上面设备必须用于研发活动,其折旧才可以加计扣除。
一般来讲,飞机行程单由税务局监制,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属于发票的一种。既然“飞机票行程单中注明了保险费”,说明该发票(行程单)包含了此一项目(保险费),因而无需另开发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既然“补偿款由子公司房地产支付”,一般理解,子公司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应该认可;若有必要,也可母公司、子公司再签署一个协议,证明实际由子公司予以开发这个项目。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若用于公务,可以如实入账。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实,无论属于哪个行业(餐饮、租赁、其他),单凭“从业人员30人”(即未满足100人),即可确认为小型企业标准了。那就可以适用“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个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也就是说,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因此,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自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则需要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支付电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转售电费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既然乃是“事业单位”,不可能如此不规范呀,通常退休之前会有免职文件。当然,如果确实没有免职,那真要有了责任,恐怕这位财务负责人难以推拖责任呀,因为他还是“财务负责人”。所谓“默认”,这可不好讲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既然“无偿”借贷,即“(利息)收入”为零,自然不存在开具发票问题(或者说,发票金额只能为零)。至于借款合同,这在税法并无规定。
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这属于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关于相应支出,取得合法凭证,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若为“召开销售会议”而取得“住宿酒店开具住宿费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即可,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至于员工聚餐、采购零售之类,虽然您说“用于开会”,然而,我们反过来讲,如果这算“用于开会”,那么就可以没有“职工福利”了,所以“职工福利”都可以说“用于某某公务”了。总之,个人以为,这些还是作为职工福利处理比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