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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支出,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作为“开发费用”一并按照规定比例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251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京东国际平台”,是在境内注册的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您的情形应当适用此款规定(当然,同时还要符合其他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网签合同,原本已经交房了吗?
企业间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合同签署是企业之间的自定行为,没有法定流程,只要符合常规,该缴纳税金正常缴纳就可以。
你说的这个情况如果是真实的,不存在税收虚开风险,但需要你留存必要的证据以备税务机构检查。
你应该留存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C公司之间合同协议,在两份合同中都要注明和货物流转的方向,即C向B 发货,这样即使三流不一致,也能解释清楚。
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向些派遣人员支付工资,那么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个税,而且是作为工资薪酬代扣个税的,因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任职受雇员工,他们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如果有你公司直接发放,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
通过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行次调整。
如果你采取的是委托外部研发,应该对取得的委外研发票据作为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情况下才需要讲聘用人员工资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计入研发人工费用加计扣除。
所以你确定一下,如果属于委托研发,需要先进行科技部门备案,然后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委托研发进行加计扣除。
这个看你和接收企业的协商吧,如果是无偿调拨,明确你承担所有的成本费用,竣工结算时未支付的款项应该已经计提计入资产原值了,那么欠付款项,在你企业挂账,应该由你支付。
a整体转让给b从法律上是可行的,也会产生合并注销的效果,但相应的债权债务转让需要有债权人的同意和通知债权债务人的回执,以及必要的公告程序,且不以逃废为目的真实表示,然后在税务上做好相应的处理(例如特殊性税务处理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