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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有个理念问题:原本认为纸质是原件;而现在呢,电子信息才是原件。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您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条各项条件,即可“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因为这本身就是原件,当然不再需要复制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扫描件、照片之类”(这就不是原件了)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这才是原件)。
可以抵扣;但开具必须合法才可以:
一、有些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则只能就可以开具部分税额抵扣。比如:劳务派遣,一共付了100000元,其中80000元是工资、社保,这部分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20000元是派遣公司自己的收入,这个部分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二、但有的差额征税,允许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比如建筑分包,这就没有问题了。符合规定依法抵扣即可。
如您所述,没有风险。
其实,我为您排解一下疑惑吧:虽然这个车本身,您的销项税额少了。然而,车的消耗,其实构成了您的产品成本(按照生产企业来讲,其他行业道理相同),进而形成收入,作了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如果车牌可以脱离特定的车辆单独转让,或者后续更换车辆后该牌照还可以继续使用,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所得税上按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请核对一下,哪一方是境内,哪一方是境外?
我理解,如果由个人承担,在企业账户扣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个人承担交回时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就可以。由于不由企业承担,所以不属于企业损益,不需要通过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
应计入土地成本。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集装箱不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只是改造后具备了房屋类似的使用功能,不符合房屋的定义,不缴纳房产税。
煤矿用智能打票厅用,票厅为不锈钢材质,安装在地磅两侧,基础为钢结构,混凝土固定基础,如果满足上述房屋的概念,并且为生产工作所用的话,就应该缴纳房产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不知你说的煤矿用智能打票厅是否与加油站罩棚类似?加油站罩棚有明确文件规定不缴纳房产税,但你说的煤矿用智能打票厅没有明确文件,如果类似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0-12-14):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因为上述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拖车费用不属于承揽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所谓“不征税”依据,就是“没有征税依据”。因为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新印花税法“承揽合同”,未进行项目列举。原因很简单,什么是“承揽合同”,不是税法管的范围。这在《民法典》有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显然,您损失的货物,而非“运输服务”;反之,运输公司可就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打折,但不能就货物本身开具“销售折让”发票(他也没有销售货物给您啊)。
二、这个情况,应当按照损失赔偿处理,不需要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如果属于混合销售,比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计算增值税——但这不是说运输服务13%税率,而是一并按照“销售货物”执行,“销售货物”自然13%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