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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如果服务的接收方在接受服务时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实务中不认为能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因此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相关的附加税;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
2. 如果展会地点在境外,且服务的接收方在接受服务时处于境外,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则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3. 与非贸付汇不相关,属于2家境内公司之间的服务交易
4. 从税务的角度,没有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您能够明确几个主体,比如甲公司、乙平台、张三等,具体描述一笔业务过程吗?
会计上当然作为损失处理;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应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当然,若符合上述条件,乃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若愿意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是合法。
你说的这个情况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是双方协商作为折扣折让处理,所以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且和原合同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取得发票一方按折扣后金额支付款项和抵扣进项,也就是你说的第一种情况
二是,按两个步骤,一是正常结算,按原价开票抵扣税款,然后向对方索赔,赔偿款收到后向对方开具收据,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所以你方收到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发票金额和税额可以入账并抵扣,也就是你说的第2、3种情况。我认为除了索赔函,还是要开一张收款收据的,所以更认可第2种情况的处理
你说的第4中方法,我觉得不合适,因为你这个情况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您好,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就是一种分红行为,贵司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税务机关大多数情况下,也是认定为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实务界稍有争议。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除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属于关联交易填报内容,应填列在财务费用一行并区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分别填写对应的列中。
您说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表吗?具体是哪个行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