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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不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境外资金划转至境内账户办理相关结汇手续,是外管局的规定。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当以是否取得应税所得为判断标准。
3、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将境外股票处置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扣代缴:企业可以在员工取得上述所得时代扣代缴,但是对于境外已缴的所得税,扣缴申报时无法进行抵免,还需员工本人通过境外所得申报完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您好,从现有的业务模式来看,实质上是贵公司购进炸药、导爆管,以原材料入账,然后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施工队,再由施工队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转出购进该部分炸药、导爆管的进项税额,原因在于贵公司原材料形式上并未用于销售,也未确认销项税额。
对此,贵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是,申报未开票收入,确认销项税额,则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二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该种操作方式,需要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属于甲供工程。
一、单独赠送(不进行有偿消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者生产成本、劳务成本之类)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
二、买赠
借:银行存款(实收款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餐
——赠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赠送代金券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代金券对应金额)
部分参考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是可以的,因为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收款,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作为应税收入的,所以是可以作为基数的。而当会计上将预收款转为收入时,本着扣一不扣二的原则,将来不能再作为扣除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既然您公司不同意续租,则对方打款,您公司理应立即退还。此时租赁合同不再延续,您公司可以要求租户退出房屋。若其拒不退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对方非法侵占)。根本用不到好几个月,乃至所谓“年内暂不会有结果”。(影视剧常见房东把租户物品扔出来的场景啊。关键是别收人家的钱,或者收了而不退还,那就不行了。)
二、但是您公司并未将款退回,则其实以实际行为默认了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时并非“无合同”,而是“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然,您公司仍然可以随时中止租赁合同,并依前款所述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安置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相应地,对拆迁户来讲,“拆一还一”业务中,要区分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一是销售旧房,二是购入新房。金额同为安置房的公允价值。
据此,税务处理上,
增值税方面:应当按安置房公允价确认原房产销售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拆一还一”业务中支付对价为安置房,因此签订安置协议可视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原房产所有权转移时按安置房公允价确认销售收入,按原房产购置价值为销售成本。
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会不一致。
需要,委托贷款,你作为委托方收到的利息,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其实,建议您查阅一下《利润表》,凡上面各项,皆影响利润。比如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涉及业务可能成千上万,不可能全部为您列举出来。
你说的情况是费用已经产生由于没有取得发票而未计入成本费用,而在其他应收款挂账,这个本身就不是其他应收款,是一项费用,不能计提坏账的。应该转入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没有合规票据,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建议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只转让债权:A 收到转让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c借记应收账款 贷记银行存款,双方根据确定的转让款记账。
如果转让价款如果包含了利息和违约金:A收到转让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财务费用(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c借记应收账款 贷记银行存款
需要知道你支付对方的200万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才能知道如何做账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