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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填埋场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如果已经填土失去了其使用功能,也就是原固定资产不复存在,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未计提折旧不再计提,根据尚未净值结转到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就可以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内容。
这个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附以买酒时的发票、相关付款单据,不用特别附件。至于移送使用环节,使用内部凭证(领货单据之类)即可。
抱歉,目前没有这个指标数据对外公布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税局监控指标都是不同的,数据指标是税局监管的基础和判断依据,不会对外进行公布的。
可以的,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日期延续事项就可以。
不能,需要分年摊销。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既然乃是“预付”,那并不发生开票义务;可于提供服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确实,与酒店房屋直接相关、不可分割的拆除工程、工建工程,装饰工程等,可以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按照20年计提折旧(没有所谓“装修工程按6年”的说法);而对于家具、空调等可以独立使用的,则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家具、器具等)。
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所以说,如果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用收款凭证以及合同协议等入账。
“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乃是一项账务处理,自然不可能有税法规定。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既然“亏损”,则并无“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而一般而言,亏损能否在五年(税法规定期限)之内弥补,这也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亏损一般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关于“以0元购买了A企业的股份10万”,正确会计分录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