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文件的意思是减按90%计入收入,也就是2019年即使没交税,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也按收入的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了。而且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延续到以后年度的。所以不是到2020年在去调减收入的。
您说的从税收的角度,确实没有因为虚开发票或者假发票导致少缴纳税款,但我理解既然都知道是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那么是不是也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如果是这样就不是转到往来的问题,而是应该冲销该笔成本费用,追回员工报销款,或从工资中扣除。如果不是真实业务交易从会计核算上就不应该体现在账面了。
不合法,只有真实业务交易才能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没有贴现的能力,也不允许经营此项业务,而且你也不是贴现,你是通过背书再转让出去。
捐赠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
一、公益性
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限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非直接
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
四、取得票据
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您可对照实际情况确定一下。
先为您写一下工资核算主要会计分录吧。
(一)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车间员工)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二)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四)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显然,通过“管理费用”或者“研发支出”等科目,肯定无法反映职工薪酬全貌;此处还是应当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分析填写。您也可查阅一下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具体上述三个条件。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如果您在持有期间转让出去,所获得的转让差价,那就是处置收益;
如果您在持有至到期,然后获得银行所给付的利息(收益),则为持有收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对于印花税“营业账簿”这个项目来讲,目前仅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增加)金额依法计税。
您好,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快递公司的理赔款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因此,不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发生破损时,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等
确认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支出
收到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您好,根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将您问题中的对象分为两类:
(1)问题2中的质量赔偿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的应税范围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初步判断质量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因此您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您的描述,初步判断质量索赔不属于上述收入范围,因此您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确保您准备了充分的支撑文档和材料证明其质量赔偿的性质,留存备查。
(2)除质量赔偿外的其他服务
增值税方面:
首先,根据36号文的应税范围判断,依据您的描述,这些都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其次,根据36号文的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关键是看您询问的情况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法规中并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借鉴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第31条,来了解在实务中税务局一般如何判断:
“31.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代售货物、推广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判断依据,您描述的情形,由于购买方都在境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您仍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构成了常设机构,您仍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根据您的描述,初步判断劳务发生地为境外,您无需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请注意保存相关支撑文档,留存备查。
您好,没有这样的案例推荐。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