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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发票,不代表不知道税啊,你做的是什么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能确定税率了的。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没开票也需要核算,同时进行增值税申报!所以贷记收入和应交税费俩科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购入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不可以。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更不能放到专项扣除项目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四、手续费管理
(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三代手续费可以奖励财务人员。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对于印花税手续费返还没见到明确的规定,但类似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个很多省都有类似的解答:比如
湖北国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浙江国税:请问我公司每季度收到地税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圳国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我认为印花税手续费返还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印花税手续费用于支付代扣相关个人,是免个税的,但这里只是直接和代扣税金相关人员,不能扩大化
您好,是针对的所有的纳税人。
企业员工也可以,免征个税的标准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但是这个标准,有些省份规定了,有些省份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省份,实践中也就会有争议了。
下列材料参考:
https://www.sohu.com/a/438376312_120948912
100%预付租金的现值,就是预付的100%租金,使用权资产即该数字,无需确认财务费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和旧租赁准则处理相同,在租赁期内直线摊销使用权资产。
人员工资社保等,应当由B公司负担。具体的操作上,可以由B公司直接支付,借记成本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算到工资表当中。也可以由A公司代发,B公司再作偿还,A公司代发计代收代付核算。
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这里的纳税主体仅指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也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企业不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不应当缴纳印花税的。只有总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并且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经济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以下文件也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材料应该在实际取得时入账,12月已经收到发票,就是按照发票金额计入存货科目,明天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即可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也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企业不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不应当缴纳印花税的。只有总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并且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经济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以下文件也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