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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国际准则是原则基础,不可能告诉企业怎么分类,自己企业做决定。
您好,按缴款当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一般纳税人分包时只在预缴环节可以差额预缴,申报时,不能差额纳税,只能取得分包的专票进行抵扣。申报表和其他一般计税项目一样,没有差异。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很广,请详细描述具体问题以便解答。
您好,个人认为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您好,年薪不超过12 万元的,不交个税。但年底一次性支付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您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要以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放现金,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只要没有对此另有免税政策,自当依法纳税。
比如您公司去交保险费3000元,同时交了300元车船税(金额随手写的)。
借:管理费用等 3000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300
借: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300
有人把两个分录合起来写
借:管理费用等 3000
税金及附加300
贷:银行存款 3300
结果差不多,只是分开写,通过“应交税费”,可能便于查询。
发票开具,应当依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根据此表,应当开具“建筑服务(分类)——建筑服务(项目)”。至于“利息”之类,可备注说明或者另附清单。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您好,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讲,无论投资方发生怎样变化,只需要把握一条原则,即只有在本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发生变化时,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溢价转让中,对于转让方来讲,产生了转让所得,需要就这部分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于受让方来讲,取得股权的计税依据在转让方的计税依据基础上再加上已税的溢价部分。而对于被投资方企业来讲,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均为发生变化,因此无需进行账务处理。所以您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