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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和您电话沟通过,最正规肯定是更正上年的个税申报,但可能比较麻烦,如果取得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在今年申报时冲减个人负担社保也是可以的,我试了一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午和您说的其他扣除栏次是没法填负数的,所以也只有在社保栏次进行抵减了。
我理解不可以,现在实行的财政集中支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加强财政资金支出事前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小金库。如果已经以某个名义收到集中支付资金,再还给具有付款义务的单位,违背了财政集中支付的目的,如果确实需要退回也应该退回到原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账户。
这个不是财税专业问题,只是本人理解,建议和当地财政部门确认一下。
您是说将自产的“煤”用到本公司自己“基建工程”上吗?按照实际数量、实际成本结转即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一、这儿是个“原价”概念,当然不是“评估”概念。
二、不一定是发票(土地出让肯定不会有发票,土地转让才是发票),但一定是“取得”、“原价”之原始凭证。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以转让方式取得,则应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以转让方式取得,则应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应当不是“应收-应付”。
因为“应付”乃是债务;债务与债权是两个概念,不能任意相抵的。(除非对应同一单位)
债权余额应当是指各“应收”项的余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理论上大多情况应该是一样的,因为都属于企业聘用员工,但也不见得完全一样,比如存在退休返聘或者实习生情况,他们不需要缴纳社保,但需要代扣个税。
可以,不管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开具专票,只是简易计税情况下,你公司不可以抵扣,但对外可以开专票。
我们来参考一下税务机关答疑。
问题内容: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每三个月都要更换一次滤芯,请问滤芯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3-10):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进项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饮用水和饮料”和“饮水机(滤芯)”应当性质差不多,因此不能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申报免税收入,该文件第一条: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可见不管是报销还是直接补贴的方式,都属于个人的免税收入。子女教育支出也可以有相同的理解。
我们先说原理吧:据实分项目开具发票,票实完全相符,本是法定义务;基于项目太多,而允许汇总开票,本来是一种“谅解”性质,自应另附清单。反之,如果没有清单可附,那么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这是有文件规定的),分项目开具发票即可。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这种情况下,我理解要有充分证明确实企业履行了责任,实际支付了款项,证据资料应包含双方事件经过的说明,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医院证明,事故鉴定证明、转账付款证明等
一、库存现金余额单位到分,这肯定合法。
二、目前实际工作中,结算中通常到分(甚至到角)一般都会抹去的;实际到分确实不多见。
总之,只要实事求是,那也没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