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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材料”,个人理解,既然属于“来料加工(保税业务)”,则其本身并无“进项税额”,自然也不存在转出了。而对于其他“水电人工”等,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自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您好:
通讯费的个税问题是总局下放到各省自行制定规章的。
可以参见之前整理的各地相关规定
各地区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和要求汇总
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如果本省没有规定,原则上企业不能为员工承担通讯费,或者说需要作为计税奖金。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给出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据实分别处理:
一、若因新建某项目、厂房而专门发生的安评、环评费用,则应计入固定资产“设备”或者“房屋”成本。但若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企业整体安评、环评费用,而不能区分、定向于某一项目(设备)、房屋,则可一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若于某项目、厂房运行期间,而定期发生上述安评、环评费用,则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即可。
一、您公司出售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分配3成收入给甲公司”,甲公司无需开具发票。因为这属于共有产权收入分配,而非甲公司向您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若您公司全额确认收入,则上述分配属于相应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分录完全正确。剩余400万(即“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万”借方余额)属于企业一项资产,仍挂于账面即可,无需另行处理。(事实上,借:银行存款6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万,乃是资产存在形式发生变化而已。)
是否分配利润,是企业股东自主权力,税务机关绝对不会有“要求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法。您说的问题,很有可能是税务机关怀疑公司实际分红而未申报个税的情形。您可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跨境租赁业务,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的设备制造商、贸易商或者工程承包商处购买设备,以融资租赁或者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境外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主要包括出口信贷机构(ECA)支持的出口租赁和一般商业性的出口租赁。
一般有两种做法:
(1)第一种方式: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外承租人的要求,从国内设备制造厂订购设备,然后将此设备出租给国外的承租人使用。购买设备所需款项,由租赁机构通过国际融资渠道解决(见图)。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国内租赁机构为保证按期收回资金,要有国外银行对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由另一家国外银行进行保兑。国内租赁机构是设备出租人,又是设备出口人。
(2)出口租赁第二种方式:外贸专业公司按通常的做法与国外用户签订设备出口合同,然后由国外用户(承租人)将该合同转让给国内租赁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构成租赁关系;外贸专业公司直接从国内租赁机构收汇。
贵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和经验,建议和上述机构联系,看看是否可以合作。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当然,拆迁收益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环节,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经营所得预缴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二者分别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列支业主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四、关于“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工资薪金)、经营所得其一扣除,不能重复。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