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如果本人另有社保,自然不需要重复缴纳;但是,这个情况,您公司所列支的,就是属于劳务费用了。
二、退休员工可以作为工资列支。
三、没有所谓“高薪员工社保基数可以选其工资60%或80%计算”的规定。
确实,新《公司法》删除了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规定。
当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履行所有针对公司的义务,比如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这就是正常销售行为,没有特别备案要求。
如果上述“抓老鼠”,乃是生产、经营、管理所必要环节,比如仓库鼠患严重、养猫为了解决鼠患,则猫饲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确实,因为时间过得太久了,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据说,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正在抓紧研究。具体执行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投资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投资方给被投资方出资,投资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方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科目,因此被投资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即可。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2021.7.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但这并不豁免企业仍须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许可登记之义务。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因此,如果持续发生核准经营范围之外业务活动,还是应当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禁止白条入账的规定。
企业购买商品,理应依法、据实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则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其实,这就是个“市场”问题。比如说,如果您公司求着此人带货,离了她不行,那您公司就要迁就于她。反之,如果换个别人,也能带货,或者您说,大家都是这样,那么,如果不用这种方式,您也可以正常销售,那这些人就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当然,无论如何,税法要求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这个费用您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上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自然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我上面强调“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问题中,赔付违约金乃是因为“减少租赁面积”——即少租这些面积,通俗讲,这些面积不给租了。因此,原本就不应当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您可以按照主营行业来适用这个文件;或者说,如果主营业务符合小微企业了,那非主营业务所在行业估计也会符合吧。总之,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则可依法适用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