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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您都是实质转包了,怎么操作也是转包啊,具体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2、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或直接支付给劳务工都是劳务成本啊。
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最好让对方盖公司的公章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人才性保障住房即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为住房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缴纳的上述资金应当作为企业开发成本核算。
对方已经交付了设备,但贵司还有部分尾款没有支付给对方。按这个事实,你没法做亏损,而未支付的应付款要看诉讼的结果再来处理。如果不需要支付了,可能需要变为营业外收入。
对于股权价值的评估,需要确认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于分红稳定,那么可以作为零增长的股利,即假设未来股利不变,其支付过程是一个永续年金,则股票价值为:P0=D/RS。并非以未来五年的股利现值加上初始投资成本来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碳排放权能否以存货入账,应当首先明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耗用该材料得以维持,也就是需要判断碳排放权与贵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关联性。新三板碳资产管理企业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确认的原因在于这类公司的主营业务即碳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核算的原因也在于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公司产品开发必须投入的材料。因此,如果碳排放权的交易构成了贵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一项,那么我认为可以作为存货核算,否则则不能。
不可以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可见你说的制作展板标签贴,并不是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广告,不属于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的范围,你所说的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设计服务或者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应该包含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非现金转账记录、运输仓储证明等,另外类似财务核算资料、出入库单据等也是辅助证明资料。
需要看你所说的承包是怎么一个形式的承包,如果还是以原有公司名义对外经营,那么依然是按5%简易计税项目征收,但如果是租赁对方场地以你公司名义经营,因为你公司租赁场地发生在现在,不能再按老项目5%简易计税办法征收了,需要按9%计算增值税。
答:1、应付款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若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收款项。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请补充一下:
一、是什么设备?具体干什么活?
二、劳务公司是就这个“活”负责,派什么人、派多少人,您公司管不着?还是只负责派多少“人”过来,怎么干活,怎么用人,您公司自己安排?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