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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个人,并非税法概念(就如税法也未规定“个人”或者“人”的概念一样),可以执行其他相关法律定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无偿出借给全资子公司一笔资金”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经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376号)仍然有效。按其规定,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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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保函保证金定期存款本质上仍然属于银行存款,并且比照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另外,汇算清绵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药企两票制的初衷是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加价,实现降低药品销售价格的目的,因此要求药品从出厂到终端购销环节不得大于两次。
1、出厂价与终端销售价差异大,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个是中间环节加价大,另一个是终端销售环节加价大。目前终端销售价是政府指导价,因此造成价差大的主要问题还是中间环节的加价。要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中间环节入手,比如集采谈判。
2、如上所述,目前在两票制下,甚至部分地区开始试行一票制时,减少了中间环节,所以通过第三方推销药品,应当满足本地关于中间环节经销商的层级要求。
这应当属于“收支两条线”,财税政策法规对此并无禁止。
可能有所风险。
发票开具时点有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来讲,如果只是收款,货物未发出,则不应当确认收入,也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时候应当作为“预收账款”处理,不应当开具发票。
上述公式,仅限于“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划分的部分,直接分别归入可以抵扣、不得抵扣即可。
一、“研发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果存在资本化研发的话,则此项目可能会少于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然,能否加计扣除参照税法标准;列入此项目,也不代表就一定能够加计扣除。
二、能否加计扣除,要看税法标准。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税法对于具体加计扣除项目、排除事项等,有明确规定,建议查阅一下相关文件。
三、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相关支出应列入此科目。若直接费用化,则应当追溯调整处理。
如果是以前年度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处置的,不需要填写A105080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