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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纳税范围,不需哟缴纳印花税。存款利息也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产生的存款利息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你的问题没看明白,a公司欠子公司钱,怎么还母公司给子公司垫付?如果是a直接从母公司取得资金,不就是欠母公司钱了吗?麻烦把问题详细描述一下。
根据《资源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其中,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可见,衰竭期矿山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不包括油气田。
而油气田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有单独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一、承租方不是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若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则承租方据此负有合同责任)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拥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产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不能私有;“法定土地使用权”即为土地“产权”,相当于其他资产的所有权)。
二、您公司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如上所述,虽然并无“证书”,但既然“自建”,并非没有“产权”。(反过来想想,路人甲据您所说“无产权”,来占有此“厂房和办公楼”,您公司必不同意。)
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您公司“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全部转给了维修单位”,则上述费用并未实际由您公司“支付或者负担”(只是转付、代付之类),因而原本不符合进项税额定义。
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维修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维修单位
贷:银行存款
至于专用发票,可以在系统里作“认证并同时转出”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是给公司的公务车辆贴膜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这个政策是针对全部“依法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
您公司“平台”是个什么性质?相当于“商场”吗?还是经纪、中介之类?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计税依据不扣减土地成本;但是,增值税是要减掉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也就是说,“计税收入”这个指标,是不扣减“土地成本”的;但是,土地成本是在“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依法进行减除的。
比如销售额5000万,土地成本1500万。不能说“销售额”就是3500万了;不是这样。是“收入5000万-扣除项目1500万=增值额3500万(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这个定义,税法没有另行规定;您也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销售折扣不是计提出来,实际发生才可确认。
二、您的意思,也许我能猜出:比如收款10000元,其中10%可以抵以后货款,是吧?
如果这样,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
开发票与分割单,是两种并列的处理方式。
如果出具分割单,则出具一方是冲减自己费用的。
但既然上述公司开具发票,则属于“转售(转租)”;发票开具一方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