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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不需要一一对应,出口退税关注收汇金额,收汇金额是滚动结算的。
一、所谓客户索赔,事实上是您公司因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之瑕疵,而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原本应当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客户收了您的赔偿,并未向您公司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客户原本不应当给您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一些客户开了一些索赔发票”,其实是不合规的。
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如上所述,既然“代第三方销售了辅助器具,第三方返佣金”,则确实属于“代理销售”情形,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居间费、代销费、佣金等)”即可。
其实,是否独立法人资格,与此关系不大。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如果业务事实,乃是以总公司名义销售,总公司直接开票,则各分公司确实属于“代理销售”情形,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居间费)”可以。(当然,所谓“劳务票或咨询票”,就有点笼统了。)
谁签订合同不是最关键的,关键是,你们把货发给谁了。如果发给了分公司,那只能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未按照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取得过程发生支出在哪里反映呢?
从税收而言,此二者没有本质区别。企业核算层面需要分开,则自行在开票系统添加相关明细项目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我猜这个软件应当使用期超过一年吧,因此还是确认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比较好。如果需要每年再交维护费之类,则可将维护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还是这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没有行业限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可以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可以开具“销售农产品”免税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严格来讲,这样是不妥的。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今年的收入,还是应当今年开票并进行相应会计、税务处理。
这个事情,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异常”原因:
比如说,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只是因为销售方交不起税了,不申报而走逃,那这个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自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比如说,如果就是买的票,或者说所谓“三方票”(这也是虚开),那这个票本身就不合法,当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