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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差额征收”项目另由文件单独列举;若未列举,则不适用差额征收。
一、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搬迁完成年度。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完成搬迁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B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参考文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直接捐赠的话是不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也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要看其他应付款的性质,如果是和主营业务相关的会重分类,比如已经收到了发票的预提费用,或者已经确定了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的预提费用等。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致来看,与实际使用密切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路桥之类,如果凭证合规,有可能允许扣除。但与车辆本身相关,或者对应于期间,但与实际使用关系不大的,比如您说的保险费,可能不准税前扣除。
您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1、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办法。股东会同意分配就分配,不分配用于企业发展壮大也行,没有硬性要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也不得弥补合伙企业亏损,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C和D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不发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无论是不是关联方开具的,利息都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一般有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即出口时适用零税率,所以FOB价本身就不必区分是否含税,即实际离岸价。开具发票时税率为0,入账收入也不必FOB/1.13进行折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答:建议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税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税务部门一般只关注税款是否在少缴和晚于规定期限造成的迟缴的问题。如果提前申报缴纳,只要没少缴税款,一般不会被税务部门追究或处罚。另外提前申报还要考虑税务申报系统是否支持。
2、相关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答:1、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税法上的明确规定,会计主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记账,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会计上是否记到固定资产科目,需要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企业行业性质以及固定资产购买价格和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如果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会计核算上也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会计上一般是按照现行制度、准则的规定来处理,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正常计提折旧。若会计上,按准则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做账时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可直接根据用途计入成本或费用等相关科目。
答:工会给员工发放物质奖励需要合并其本人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除了个别授权地方制定的政策外,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中: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可见工会给员工发放物质奖励并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免税范围。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908。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