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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两个概念:抵扣、加计抵减。
答案:可以依法计算加计抵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注:此处计算起点乃是“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车票、机票若依法可抵扣,自可作为基数)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应当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注:不是交了罚款就行了,注意“改正”一词;还是要开的。
关于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到。比如您的问题,答案非常简单:专家提供评估,不向他支付费用怎么处理?人家一定不干!回到您这一方也是一样,“专家评估收费不开票怎么处理”?您也一定不干!
有人说,他已经干了,那只能说他自己就有了一个错误观念:要给钱,可以不给票。注意:给钱是法定义务,不给钱他不干;开票也是法定义务,不给钱,您也应当不干!义务是双方的,是相互的!
以后须记住。这次若已经付钱了,怎么办呢?告诉他上面这些话;如果再不给开,就向税务机关举报。(除非单次金额低于500元;估计您的业务不会吧。)
所谓“四流合一”,是个发票开具概念;即:开票方、收款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方、合同销售(收款)方,要保持一致。
比如您的业务,您要开具发票,则您同时要收款,要实际提供发票所载业务,并且合同上的业务提供方、收款方也是您公司,这样才是“四流一致”。
您好,1.可以抵扣。
2.咨询费专票可按规定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可能有这几种情况:一是接受了虚开,有虚抵的情形;二是购进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未转出;三是少计销售额、少计提了销项税额;四是有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按视同销售处理。五是销售时,适用税率错误,本来应当适用高税率,结果适用了低税率。建议仔细核查一下原因,分别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问题提到的情况,是不正常的。
您好,为客户方报销住宿费已经重复入账了。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已经包含了住宿费用,则贵司订房时,可预付,作为其他应收款来处理,住宿发票应当开具给客户,由客户作为费用入账。对方开具发票,贵司向对方付款,会扣除掉已经垫付部分,即冲应收,剩余部分再支付给客户。
您好,这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您好,如果未签订租赁合同,则无须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您好,没有差额就不用编制余额调节表。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两个事项,一是土地被政府收回,此收回,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换出土地不确认所得。二是换回土地,此行为属于行政性调整,接受行政性调整的土地,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应当免征缴纳契税。
土地转换过程中,涉及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因此需要缴纳印花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