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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看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简单来讲,筹建期费用化房租,可以作为开办费。
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注:“无功受禄”,才是“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也要看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简单来讲,筹建期费用化房租,可以作为开办费。
如果出了筹建期间,或者应予资本化,自然不属于开办费。
您好,已经安排客服与您直接联系。
按照1亿元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不再换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43号
应收票据本身是不用计提减值准备的,但如果确定到期不能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不大,应该先转为应收款,再计提减值准备。
毫无疑问,您自己可能心里也清楚,肯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难以取得嘉宾个税申报所需个人资料”,我另举例子即可:您向客户付款,原本也不知其银行账号,则客户提供即可;提供账号乃是付款必要前提。再比如,客户没有带身份证,可以上飞机吗?所有人都知道不可以。此处也是一样,发放上述发放购物卡,定位于以“取得嘉宾个税申报所需个人资料”为前提之一,则此问题自可解决。关键是定位:您自己先定位于可以“无法取得”,自然“无法取得”了。(然而,做飞机,您自己却定位于必须带身份证。)取得相关信息,依法扣缴个税;这可是法定义务(和做飞机带身份证一样)。转变理念即可。
第一问回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与休闲公司开在集团财务公司的会计账户无关,与其银行账户有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问回答:抵押给A的动产近期才办理抵押手续,如果晚于债务,会作为可清偿财产被处置。
如果休闲公司持有的商标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金蜗牛公司,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三问回答:休闲公司虽然是金蜗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休闲公司和金蜗牛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母公司金蜗牛公司必须对子公司休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就债务的法律风险建立”防火墙”的问题。
第四问回答:在本案中,休闲公司和金蜗牛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母公司金蜗牛公司必须对子公司休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与金蜗牛公司和休闲公司的资金往来(金蜗牛公司是债权人)无关。
请您补充一下:这些发票,是公司抬头吗?
如果和项目相关,可以结转到项目下的各核算科目,科目设置可以按项目成本的类别,如:图文制作费用、用车费用、用餐费用、交通费用等。如果无关,可以直接进到企业的更高一类的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费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而企业只有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才能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
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 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 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
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 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
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
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 18 位数字或字母(4 位年份+6 位行政区划代码+1 位成立年份标识+1 位直接确认标识+6 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办公家具不属于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不得加计扣除。如果饮水机、冰箱、打印机、显示器、笔记本等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