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您的问题过于宏大了,新会计准则颁布,主要基于国际会计趋同的背景,当然,新的会计准则是更能公允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本,会计信息的质量应当是更高的。您也未具体讲是哪一则准则,所以我也没法具体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模式展现了信托在实业直投、核心资产管控、补充项目资本金以及主动管理风险等方面的优势。相比传统的债权模式,股权交易模式相对较为复杂,也给信托项目层面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业务类型:
1、“名股实债”类业务。“名股实债”实质是一种质押融资行为,信托计划资金在投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由交易对手或其关联方按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格向信托计划回购原先转让的或增资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是以原先信托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股权的价款加上按资金占用时间以及固定的溢价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为原则确定,与实际回购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无头。在这一过程中,信托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最终收加的是保证本金的固定收益,因此并未真正承担与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就经济实质而言并不属于权益类投资,可将该类投资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股权受益权)投资款。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溢价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
(3)项目结束收到回购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
投资收益
2、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
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名股实债”类业务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各类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为保障受益人收益并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常和其他基础权利综合运用进入信托计划。目前较为流行的运作模式为:信托计划对外募集资金,以股权形式进入项目公司,该类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开发商或其关联方以其对项目公司的债权认购信托计划次级权益,充当次级受益人。在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中,股权投资部分退出时的价格通常为其公允价值,依赖于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信托计划实质承担了房地产项目的经营风险,可将该类投资划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投资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存续期确认或收取利润分配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项目结束转让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
收益无论哪种运行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核心均是权益性投资,均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的要求判断应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上述观点供您参考,实际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公司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目前公司法对清算资产分配顺序作出了规定,对分配的资产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资产清算通常会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剩余可分配的资产,可以处置成现金返还,也可以将资产评估作价可进行实务分配(比如有些设备暂时难以变现,或变现价格偏低情形),具体由清算组决定。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806。谢谢~
第一问回答:一、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一般分2种:
1、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2、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无形资产摊销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二)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XX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会计期末:
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第二问回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175%加计,不符合条件的不行。
外购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如果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个问题: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的企业范围和经济活动范围,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研发活动要符合规定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研发支出一般要与研发活动有相关性
虽然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但这些支出要与企业研发活动有相关性
三、主要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1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只要您公司实际上控制上述办公楼,相应利益并无异议(抵债协议明确),可以确认资产。并且,基本准则也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一、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不认证可能略有麻烦,所谓“失控票”,后续需要解释。
二、如果依法不得抵扣,或者不想抵扣,可以进行“不抵扣勾选”。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5-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也就是说,按照安徽省税务局最新答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依法不得抵扣,则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另外,有人说,我们这个月进项票够了;那其实没有关系,认证、申报后结转留抵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个人认为,不是不需要交,是客户购买银行服务、银行收取款项时,所收取款项中,不仅包含了服务,也包含这些礼品。比如提供结算服务,收了1000元;然后给客户积分,换了一条围巾。这个围巾当然也交增值税,只是其销售额包含在1000元里了。也就是说,销售结算服务、围巾,销售额合计1000元。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另外,其实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道理。)
如果没有偷税操作(即以故意欺骗、隐瞒方式少缴税款,并非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超过五年,税收义务已得豁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不是“公司”。也就是说,可以以“个人”确定如何选用年终奖计税方式。
二、若纳税人应缴未缴,扣缴义务人扣而未缴,则会产生滞纳金。
然而,如上所述,改变申报方式,即使产生少缴税款,既非“应缴未缴”(汇算清缴期还未到),也非“扣而未缴”(除非未卜先知,早扣了这部分税款),自然不会产生滞纳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