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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按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都签订的是平价合同来规避个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平价合同无正当理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价格补税。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合伙企业不公允增资,但这会涉及法律风险。两种情况下的风险,如何权衡,建议认真论证以做决定。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预估是什么意思,就是不进行汇算但先测算一下所得税吗?这需要先确定你公司的会计利润,然后从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去进行会计与税收规定差异的预估,进行预计纳税调整,之后预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与已经预缴部分比较,预估补缴或应退税额。
个人认为,应当在子公司报销。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疏干水”是什么意思?
您说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的法律主体是哪个公司?(打个比方,比如说是个餐饮项目,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是哪个公司?)
国外进口应该取得进口环节的海关凭证等,缴纳增值税后,作为存货入账,但如果你购买时没有缴纳进口环节税收,也没有合规凭证,现在无法结转成本。目前看也没有更好的补救方法了,如果做盘盈处理可以,但盘盈时也是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先计税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关于提供“税号”,相关政策仅仅要求对象为“企业”。
专用发票也是一个道理。不过,给政府开具发票,一般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的;因为政府不需要抵扣增值税。
按照折扣发票开具规定,应该在发票金额栏次体现折扣金额!也就是一行全额一行折扣额!
不可以,你公司负担甲应该承担的税费,不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判断是否虚开一般会结合三流一致来判断,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在AB之间、 BC间签订的合同中都能体现付款是由C向A进行支付,并且有货物流,发票流,能证明业务真实,并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应该不存在税收风险!
你说的是不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使用。
所以对于你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没有要求,只有真实贸易背景才可以接受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