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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入账凭证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由于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因此备件入库,应当以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并在对外销售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针对上述情况,没有取得发票的备件入库后销售,相应的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2、各税种应根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开具发票时,应由出租土地并收取租金收入和补偿款的一方开具。
土地使用权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房屋建筑物补偿:按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设备补偿:按销售旧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676 。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上述业务中,自然人给单位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如果属于小额零星业务的,可以不用开具发票。但是由于每月的频率较高,可能每次销售额不达起征点,但是每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此时需要开具发票。
综上,对于频率较高的支付劳务费,建议取得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对方为自然人的,可以申请代开,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自行开具发票。
需要明确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即以控制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A公司控股B/C/D公司,那么A公司的合并报表就应当包括A/B/C/D公司;同理,E公司控股了A公司,那么E公司的合并报表就应当合并E/A/B/C/D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也就是说,必须首先需要符合上述定义。
本文件一、(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也就是说,这个设备用于上述定义的研发活动,则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研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0年3月27日对此问题曾经有过明确答复:“若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作为省级税务机关官方答复,用来参考、借鉴,其权威性自然不必怀疑。
此种业务外汇局称之为“境外收汇境内交货”,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可以这样操作。甲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同时甲乙公司也无法收支外汇。规范的操作应为甲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至国内综合保税区,乙公司再报关进口至国内,这样甲公司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及收汇,乙公司可以对外付汇,但是需要承担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按开票额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